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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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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王平铭,吴天明近些年,醉酒人犯罪现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但是,客观上由干醉酒这一现象在精神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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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急性酒精中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复杂性醉酒的类型从日本引进中国后,司法精神医学界逐渐放宽了相当一部分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这似乎有悖于现行法的规定,为了使该范围的鉴定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笔者从医和法的两维角度探讨了如何评定急性酒精中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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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自1981年第4期发表苟永俊、周鹄昌二同志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浅析》一文、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开展讨论以来,得到全国各地广大读者的热烈反响,先后收到许多读者参加讨论的大量稿件,限于篇幅恕不能全部刊登。从来稿内容看,多数同志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病理性醉酒者不同于普通的醉酒者,它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故其发生的危害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现发表余止戈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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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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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犯罪应一律负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四期刊载了苟永俊、周鹄昌二同志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浅析》一文(以下简称《醉酒》),读后,有些不同看法,提出来同作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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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客观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审查与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对其有无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判断往往面临不少证据上的难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认定,从而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司法认定的异议,延迟了案件的诉讼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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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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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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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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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对于在一种特殊的醉酒状态即“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有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同志认为,不论在何种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毫无例外地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只有在普遍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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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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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二院三部公布的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指出,鉴定人员应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很明显,临床精神医学的工作经验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也常常可以遇到一些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基本见不到或尚未被充分认识的情况,这些情况也少见于或几乎不见于临床精神病学研究。本文对几个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为深化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急性醉酒间回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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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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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领域,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是环境污染犯罪中专业性极强而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而在侦查阶段,确立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侦查主体、加强技术调查与刑事侦查的配合协作、掌握第三方调查难点及应对等问题对查清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认定(尤其是监督管理者刑事责任的厘清)、监督管理者注意能力的司法判断以及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等是建构我国核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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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主体(即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一个最关紧要的先决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