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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1):1-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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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民政部门经过一年的实地勘察、编制校对,2006年12月版新编的《连云港市政区图》正式出版。新编《连云港市政区图》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清楚体现了连云港市“一体两翼”的发展构架和建设新貌,凸现了该市东部城区及开发区的详细地理位置;二是首次将东部城区放到政区图左上劁的突出位置进行了详实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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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四、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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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研究的政策性与应用性极强,然而学界对政区改革的“黑箱”过程却知之甚少,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落差。本研究团队在林城实施了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并基于学术积累、当地提供的基础资料以及实地调研座谈所得信息,明确政区调整的动因与风险,助推政区改革顺利完成。本研究在理论上检验了政区调整经济导向的发展逻辑、权力导向的政治逻辑以及公共服务导向的治理逻辑,阐明了地区结构变迁与行政区划改革之间的关联,并结合政区改革实践明确指出产业结构转型、体制关系转变和管理模式转换与建制变更、空间重组以及组织重构需求的生成紧密相关,从而丰富了政区改革动因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本研究团队通过具体的干预行动,为难度较大的“回调型”区划调整方案顺利获批奠定了基础,并为未来政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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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2):43-47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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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10-19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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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4):2-2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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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1):44-47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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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1):30-30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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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2-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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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6):4-8
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El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同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N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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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11-16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