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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其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和完善,对我国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替代责任抑或连带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兼而有之,以及定作人对其过失承担责任的具体分配,在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2.
关于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对其作如下探讨.一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一)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承揽事项,定作人是合同的权利人,承揽人是合同  相似文献   

3.
孙岩  张运伟 《法制与社会》2011,(29):120-120,124
本文结合法院司法审判实践,指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应结合承揽工作所涉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要求与惯例:定作人对危险因素预见的可能性;定作人采取的避免人身损害的措施;以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成本等因素界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判断定作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4.
汪渊智 《法学杂志》2007,28(3):14-17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具有行为人与责任人相分离的特征,但又不同于雇主决定了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责任的承担上,定作人应与雇主承担相同的责任.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明确地规定此种责任.  相似文献   

5.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6.
涉及定作人责任的侵权案件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仍然适用,但由于涉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各地法院的  相似文献   

7.
孙岩  曾子红 《法制与社会》2011,(28):279-280
本文结合法院司法审判实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归纳,指出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定作义务、指示义务和选任义务等,并对其具体内涵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8.
孙志远 《山东审判》2005,21(3):35-36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9.
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0.
曹险峰 《法学家》2023,(1):90-99+193-194
《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与第1193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对应,构成用人者替代责任与承揽人自己责任的“1:1”二元模式。此种二元模式系历史演进的结果。作为区分两种责任的基础,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是相互定义的,应依控制力标准来区分两者:当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时,构成“用人者—被使用人”关系,从而适用用人者责任规则;否则构成“定作人—承揽人”关系,从而适用承揽人责任规则;非属用工关系者,即属承揽关系。当视角转向民法之外时,即可发现劳务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劳动关系,构成了从属性、控制力逐渐增强的递进型三分模式。  相似文献   

11.
山西太原冯建义问:甲木器加工厂(承揽方)与乙单位(定作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应于1944年6月30日以前为乙方完成105套木制门窗的定作任务,乙方应干6月30日给付酬金。但乙方因建筑工程纠纷,至1995年2月10日甲厂发生火灾使105套门】窗被烧,未领取定作物,也未给付酬金。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105套门窗,甲方是否应该赔偿。本刊法律部答: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乙方未在约定期间领取定作物和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第35条关于是作方的责任的规定,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  相似文献   

12.
定牌加工(Original Equipmem Manufacture,即原始设备制造),俗称贴牌、贴牌加工,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生产加工并交付带有定作人提供的商标的商品,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市场合作方式,其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国别,可分为国内定牌加工和涉外定牌加工;按照定作人授权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定牌加工和授权销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是定作还是定购发生争议,以及人民法院对合同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合同性质加以改变的情况。因此,在处理定作、定购合同的纠纷中,适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还是适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具有实践的意义。不同的法律规范为人们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定作活动和定购活动分别为两种不同的法  相似文献   

14.
涉外承揽加工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中国商标权的侵害;加工者如何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地方法院的判例中频频出现。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否定说、肯定说及民事责任二分说三足鼎立,分歧凸显。否定说与肯定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认识不清。民事责任二分说的缺陷在于将加工者的举证责任等同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将加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同于销售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此出现偏差。在澄清涉外承揽加工行为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认为加工者只有在尽了比销售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后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建议该赔偿责任可以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通过立法转移至定作人。  相似文献   

15.
郭平宜 《法学杂志》2008,23(1):140-142
好意施惠是一种符合人与人之间互为帮助的道德情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同时,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在生活中也很常见。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因好意施惠而产生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人们在面对由好意施惠而引起的纠纷时常常感到困惑。基于此,本文尝试就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如何处理由其引发的纠纷作了一个初步的研究。好意施惠之行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好意施惠的基础上产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损害,应按照侵权法的规则予以救济。在具体处理该类侵权纠纷时,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专门针对船舶挂靠经营的规定,这使得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意见难以得到统一。北海海事法院对2000年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纠纷进行了审理,其中涉及对船舶挂靠经营侵权责任的处理,该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合法行为;就挂靠人经营中所致的侵权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是责任主体,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近年来,城市小区内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类型逐渐增多,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此类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亦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吕建设 《法制与社会》2011,(30):21+24-21,24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和核心所在,对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起着统领作用,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侵权纠纷起着指引作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2012,(7):41-49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当代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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