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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思考王丽霞1.《国家赔偿法》第2条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现定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国家军事委员会及所属各级军事机关等所组成,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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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讲,宪法具有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两个基本功能。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公民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宪法确定的广泛权利和各种利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轴心,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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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上所起的作用日益扩大,2003年我国广告营业额突破千亿大关,广告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虚假广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及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分析虚假广告泛滥的各种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显而易见,诸如广告审查制度存在问题,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不到位。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虚假广告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以防范和治理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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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因人而异,故而应禁止公众人物为这些商品和服务做广告。公众人物违法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限制或者禁止其广告播放等行政责任;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众人物的商业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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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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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逐渐成为广告业的时尚。明星广告比普通广告更具吸引力,更易鼓动消费者购买广告产品。但同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纠纷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仅规定明星代言食品类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其他领域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这无疑是亟待弥补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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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受到国内传媒界的热捧,但过多过滥的现状令人堪忧。广告监管部门因担忧无法可依而尚未对植入式广告实施任何监管措施,然其理由值得商榷。植入式广告本质上难脱商业广告性,是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广告"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广告法》。不仅如此,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也是我国《广告法》立法之应有之意,也即,运用《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有其价值衡量角度的依据。但是,《广告法》也应同时注意植入式广告所异于传统广告的特殊之处,做进一步的修订或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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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在其减肥药品广告中称:服用其减肥药品两个疗程后,有明显效果(如体重减轻5-10斤)如果没有预期效果,由该公司退还价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费。有消费者看了广告后即购买药品,服用后,没有预期的效果遂向该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对这种商业广告如何定性?一、“无效退赔”广告存在的价值,R适用法律的类别“无效退赔”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已大量出现,商家为了促销,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称商品)如没有预期效果.退款并给予补偿,并往往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有人主张,对这种宣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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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的出现,商业广告也开始萌芽。起初,广告的形式非常单一。近现代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商业广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商业广告逐步成为现代社会推销商品和服务、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基本手段。因此,广告形式也随之不断推陈出新。比较广告就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商业广告。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一下比较广告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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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32-49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的基本目标是平衡个人信息流动和安全,整体定位等同于第40条,因为国家机关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国家机关”指军事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公共管理或服务组织。“个人信息”指在中国内地收集和产生的、未经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境内存储”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位于中国内地且其上的个人信息不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向境外提供”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出境或境内介质存储的个人信息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包括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和安全评估出境,安全评估由国家机关在网信部门支持下自行开展。此外,国家机关还应确保境外接收方安保水平达标,并在特定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取得单独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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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提供商品和劳务信息的媒介,在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了促进生产、活跃流通、鼓励竞争、指导消费的作用。但目前出现不少制作或刊发不真实广告的现象。经归纳,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主体资格欠缺的广告。我国《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商业广告的广告刊户必须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发广告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而擅发商业广告是违法行为,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刊登广告或者盗借他人名义发表广告,也属广告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告人具有上述资格而不具有付货能力而刊发广告的,也应视作广告不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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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物权受到他人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物权受到侵犯,该怎么办呢?本期专门跟大家谈谈物权的保护途径。物权的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种。公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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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在责任主体方面,该条涵盖国家机关和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制者两种身份,但存在两项缺漏:一是未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二是未规定对非国家机关违法负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应受处分以及对国家机关违法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受行政处罚。在适用行为方面,第68条第1款所称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指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国家机关违反该法义务性规定;第2款所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彼此独立,其对应于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402条。在责任形式方面,第68条的“责令改正”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存在落实不力之虞,需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处分”指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违法人员具有党员身份的,还应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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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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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活动中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 公务活动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及社会组织事务的公共管理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务活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活动。由于习惯的不同,内地学者一般称此类犯罪为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