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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示范诉讼制度探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瑞 《现代法学》2007,29(5):74-80
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所不具备的特征和独特功能,正因如此,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还有些国家在实践中大量运用这一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结合在新形势下我国所面临的司法现实需求,为了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当中,在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应当引入示范诉讼制度;同时考虑到示范诉讼自身的一些特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并注意处理好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各自的优点。  相似文献   

2.
相庆梅 《河北法学》2011,29(7):150-157
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以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为研究课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区分群体纠纷的具体情况,引进和设计不同的诉讼机制,以期构建我国较为合理的群体纠纷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高雅琳 《法制与社会》2012,(32):236-237
本文对示范诉讼的内涵、特征、价值等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在中国构建示范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面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及其有待解决的现实紧迫性,传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其"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状况已无力应对此类纠纷。而被誉为"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解决小额多数权利救济问题的最好机制"的集团诉讼因其所具有的诸多特点而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群体性纠纷特点的把握,以及对传统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结合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考察提出建立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示范诉讼的分析与借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示范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方式,其功能主要在于用较小的诉讼规模解决群体纠纷中共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促进当事人裁判外解决纷争和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且与群体诉讼具有互补性。迄今为止,示范诉讼并未引起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因此,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以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我国群体诉讼快速增长,但1991年设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该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来自法院与当事人。示范诉讼尤其是职权型诉讼因其契合能动司法的精神,而且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作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补充,而成为域外群体诉讼解决的有效途径。引入该程序时应当注意示范案件的选择、公告和权利登记、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判决的扩张等程序问题的规范。  相似文献   

7.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活跃,社会也正处于变革之时,现阶段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不少,因此急需有效的制度解决这些群体性纠纷,但是我国专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却一直未能发挥其作用.该制度设立以来特别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的运用不多,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简单,特别是登记程序设置过严,因此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蒋华 《江淮法治》2009,(10):50-51
集团诉讼是指由处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有效途径,集团诉讼最初起源于英国。设立此项诉讼是为了应对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让所有当事人实际到庭应诉是相当困难的,而如果分别进行诉讼,又会导致重复诉讼,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既耗资又费时,大大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9.
示范诉讼具备公正高效化解民商事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已在不少法院铺开适用,但运行中仍存在顶层规则阙如、程序运行失范、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有必要对示范诉讼进行程序再造。示范诉讼程序设计要坚持形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与法院诉讼指挥权之间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经济有机结合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公平秤、平衡器、减压阀、过滤网四个维度功能。  相似文献   

10.
张莹  冀宗儒 《河北法学》2020,38(5):187-197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将人数众多一方中的每个成员均视作诉讼当事人,但只将诉讼权利义务赋予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却无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符合群体诉讼的特性要求,但却与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相悖。考察相关国家的制度安排,发现我国现有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当事人确定既阻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又不能使代表人充分进行诉讼,从而成为该制度不能被广泛适用的先天缺陷之一。因此,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代表人制度中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既要满足群体诉讼的特殊要求,又应契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原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1.
吴泽勇 《当代法学》2012,(3):108-116
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多以制度建构为取向;但由于资料匮乏或者视角单一,这类研究在理论上并不总能自圆其说,有关立法建议也常常存在偏颇之处。在未来研究中,除了要加强相关专题研究以增加我们关于群体性纠纷解决的知识储备外,还应适当调整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应当特别强调的三点是:回到现行法,从多元化转入类型化,倡导一种着眼于具体纠纷类型的综合研究。  相似文献   

12.
群体性诉讼之三层模式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程序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诉讼中做到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实现。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有必要从群体性纠纷的特征出发,将群体性纠纷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类型化,并针对这各类群体性纠纷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的群体性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3.
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相似文献   

14.
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杨严炎 《法学研究》2007,29(2):112-120
我国大多数群体纠纷被法院分案受理,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又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影响法院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诸多因素和司法政策有关。由于群体纠纷本身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处理,所以,法院通过其他一些诉讼形式解决群体纠纷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不可能被现在各地法院所尝试的其他替代性诉讼方式所完全取代的。  相似文献   

15.
16.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现代型纠纷的出现也愈加频繁,例如环境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群体纠纷等,与之相对应,在法律领域就出现了各种现代型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能一定程度上解决群体纠纷,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适用较少,其中不乏立法规定粗糙之原因。文章拟从诉讼代表人适格的角度切入研究,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设计来反思和完善我国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对代表人诉讼的分类存在不科学性,并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了一系列混乱.改革的方向应以诉讼是否可分为标准划分为必要的代表人诉讼和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在普通的代表人诉讼中,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行使选择权,应区别情况,分别适用加入制或退出制.除代表人诉讼外,许多国家还存在一些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乖形态,这种多元化的群体诉讼制度也是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之-.  相似文献   

18.
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的程序手段;各国在环境公害群体诉讼方面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和程序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即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被诉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其诉讼功能或目的是为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侵权诉讼则是为救济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进而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是对私益的救济。作为应对环境侵权等大规模侵权的群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具有公益影响的表象,但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功能在于诉讼经济与效率,是有组织地对单个诉讼的组合,究其性质仍属于"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实证调查表明,代表人诉讼制度不是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案件的唯一方式。当事人人数多少及其相互关系、案件类型、审判成本、外部压力等都是影响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方式的因素。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这个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被赋予高度期待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遭遇重重障碍,群体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成为多方力量博弈的产物。该制度的缺陷提醒我们:法治建设过程中不能抛开国外法律制度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文化基础和制度环境,简单化理解,甚至曲解他国立法,"为我所用"式地盲目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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