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已于2005年底正式面市,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涉及到诸多方面,过程极其复杂, 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制度适当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笔者从介绍各法律主体出发,分析各种法律关系,提出在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过程中应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分析,重点论述资产风险防范和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措施,以期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建立起一套完善、安全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以满足我国资本市场对资产证券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的现实。  相似文献   

3.
高永深 《河北法学》2008,26(6):102-106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于创新的融资方式,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在摆脱特定的身份色彩过程中,具有流通性的证券与作为信用担保的信贷资产的结合。在这一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增强参与者的信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体系,要力图构建出风险隔离机制以实现融资的效率性与安全性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找出"利弊"之所在,并对权益易受侵害的主体给予特别保护,同时加强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周璞 《法制与社会》2011,(8):111-111
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拥有优越功能的同时,也有作为其金融衍生品自身所不可避免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好地有序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相比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无论是在特点、过程或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入,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息披露的特点、过程和相关主体的义务,并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6.
王小萍 《法制与社会》2010,(21):113-113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既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挑战,又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课题。本文以2005年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背景,结合现今金融法律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自2007年美国发生次债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市场遭遇了有史以来最沉重的打击,而中国同样面临着巨大冲击,全国房屋销售量明显减少,投机资本出现资金链断裂迹象,危及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本文指出应借鉴美国经验,在中国建立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  相似文献   

8.
张春丽 《法学》2015,(2):111-121
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9.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参加2015年3月证监系统两会代表见面会时表示,要大力发展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推介市场,吸引发展主体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创新产品,做大做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规模,推进市政公司债,研究开发交易性产品,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借助自贸区吸引外资参与交易所的债券市场,建立债券市场管理体系,加大对债券市场风险的监测监控.桂敏杰关于做大做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规模提议表明了资本市场对加快资金运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的迫切需要.在此形势下,研究破产隔离法律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风险隔离”入手,分析破产隔离的法律风险来源、探寻破产隔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即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为主导的银行系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券商系企业资产证券化。本文着重对我国现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相关分析。  相似文献   

11.
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打通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但其系统性风险的放大功能对流行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也提出了严重挑战,美国次贷危机即彰显了现有监管模式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缺陷和失败。反思次贷危机的根源,本质上可以归咎于金融信息披露的严重失范。比较美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立足中国实践,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以信息监管为中心,以此构建一个统合的金融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商务与法律》2005,(3):40-41
央行2005年6月17日公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的规范。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信贷资产证券的受托机构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额不能少于人民币2亿元;  相似文献   

13.
2005年4月21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终于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明确信贷资产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说明,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试点。看来主管机关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态度极为谨慎,业界人士所希望的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可能尚需时日。3月28日,已有新闻报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到业内征求意见。一个月后,试点办法即已出台。其出台速度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料。部分原因是,征求意见稿原拟由财政部、发改委、税…  相似文献   

14.
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交易结构上都是以传统证券化技术为基础的,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提升了证券化交易难度和法律风险。本文试图从风险防范的视角入手,以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资产证券化是作为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目前在国外许多领域已经得到广泛成熟的应用,而我国尚处于相关理论探讨和试点阶段。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是将交通路桥收费权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通过证券化运作转化为在资本市场可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创新。本文试图对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理论和应用进行探讨,井提出应封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之风险的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16.
17.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18.
许多奇 《法学》2007,(6):55-63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涉及一系列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贯穿于该结构金融各个环节的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与银行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显现。为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知情权应比金融隐私权处在更高的权利位阶上,但满足特殊目标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为代价。中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商业银行法或者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中建立起银行、客户、客户信息受让者之间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关系,并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信息制度,在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信息监管。  相似文献   

19.
许多奇 《法人》2011,(10):30-32
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以信息监管为中心,以此构建一个统合的金融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20.
张新荣 《法制与社会》2014,(26):251-252
继承权产生的争议问题是一个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诉讼、调解、协商等多种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是在发生争执以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根据诉讼经济的原则,从争议产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发生是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因此,继承权公证就应运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