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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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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日渐增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后患,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就应对其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的解释各国规定不一。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中国目前的版权司法,对此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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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和著作权的利用,尤其是在保护著作权完整性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利用著作权,使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能够正常地实现其社会和经济价值,一直是著作权立法中的难题。建立怎样的一种著作权利用制度,关系到社会公众如何以复制、演绎等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获取知识、享受文化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触及到著作权人如何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其财产权利、获得报酬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利用特别是著作权转让的规定滞后,甚至尚属空白,因此,笔者谨以本文就著作权利用中的转让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著作权利用的一般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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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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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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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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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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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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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5)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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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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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出质需办理登记。论述著作权出质的含义、出质登记程序和出质登记的法律意义。著作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生效的要件,著作权出质登记后,著作权人原则上不得转让该著作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并且质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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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的客体(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使得权利人对其只能施以虚拟占有,而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是这种虚拟占有的有效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拟制占有而非现实的占有,容易出现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多次转让给几个受让人所产生的善意取得问题。笔者尝试着从著作权的公示方式角度出发,并结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著作权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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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在著作权法中设专章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某类作品(如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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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1997,(9)
《电子知识产权》1996年第9—10期刊登了一篇题为《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不备案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下称《第三人》)的文章,笔者觉得本案虽不复杂,但本案的审理及本文作者提出的一些观点反映了有关著作权纠纷审判中的几个基本理论和观点问题,故提出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软件转让合同不备案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在《第三人》一文的案例中,海天公司在将其多通道调制解调器 MP1000A 软件向国家软件中心进行登记后,与方达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该软件的使用和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了方达公司。但方达公司未在合同正式签订三个月后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7条"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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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民事诉讼包括著作权侵权诉讼、合同纠纷诉讼和权属纠纷诉讼。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著作权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进行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人,如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一般而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是两个基本的诉讼主体。确定著作权诉讼的当事人,是目前著作权审判实践中棘手的问题,其要害在于实体活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中较多地集中于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编辑作品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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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绝对排他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侵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对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受让和使用行为,虽判令其停止侵权,但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正确认识著作权重复转让、授权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以有效地解决权利变动中在先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