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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彩玲 《法制与社会》2011,(35):125-126
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2.
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是,完整的被告人选择权包括简易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权。为此,本文指出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使简易程序的功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3.
谢军 《法制与社会》2012,(6):137-138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可称为速决程序。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可分为简易程序选择权和普通程序简易选择权。  相似文献   

4.
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简易审判的核心是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这是设计和运用简易程序的本质核心。实施这种程序是对被告人权利关系的体现,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程序正义的最大化,同时符合国际社会审判程序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兴良 《法治研究》2010,42(6):101-103
简易程序的实施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平衡与兼顾的体现;,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体现对效率追求的同时,却失去了对诉讼公正这一根本目标的保障,表现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上:对重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否认和辩护权保护的不完善。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保障权利的漠视和人权保障简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文章对立法修改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与程序自治原则,作者对各国简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作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是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的,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程序的设置并不缜密和合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够,如知悉权的不完善、辩护权的弱化、程序选择权的缺失等。本文主要对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效果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制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司法实践滞后或司法制度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民主的完善与进展。有必要通过确立司法原则、加快立法进程、扩张适用范围、建立救济机制的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1.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易审判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得以明确,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目前,简易  相似文献   

12.
汤鸣 《法学》2007,(2):82-89
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虚置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非权利的确立超前于现实的需求。实证数据证明,在罔顾程序选择权下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造成了审判质量下降、公众司法满意度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程序选择权的重构应当从扩大不同程序的费用差距入手。进一步扩大程序选择的范围,并不会造成权利滥用的后果,相反将有助于使权利富有实效性,契合其设置的初衷。  相似文献   

13.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评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设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其实质在于促使刑事诉讼活动更加经济、更加科学。如果对所有的刑事案件不分轻重、不加区别地按普通程序处理,往往造成案件积压。这样,不仅简单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造成所谓公正与效率的两败俱伤。而设立简易程序,使其与普通程序结合起来,对刑事案件进行不同渠道地分流处理,正是恰当地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明智之举。从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多数国家均采取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并举的审判形式,然而在简易程序的具体设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认为简易程序的灵活性,低成本使得普通民众能够抛开顾虑、选择诉讼解决纠纷,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合理的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原被告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下.进而分析了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前提和保障及其时代背景,最后提出简易程序的价值实现有赖于建构完整的独立程序,其适用范围的完善,以及严格规范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15.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设立刑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不仅可以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合理配置,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不明确;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存在着纠问化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缺陷。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告人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17.
当前,如何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吸收各国的简易程序改革的经验,从宏观的角度上思考,我国的简易程序应当由单一化走向类型化,由职权推进式走向权利选择式,由审判阶段的简化走向审查起诉阶段的简化,由程序简化式走向诉讼阶段省略式。  相似文献   

18.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 ,它是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 ,从而使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的审判程序。我国也在 1 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简易程序 ,但是由于程序设计及运作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很低 ,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对影响程序设计和运作的社会背景、司法环境等相关因素进行客观、系统的评判和分析 ,使我们在对国外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中思考得更为全面和深入 ,从而避免在程序借鉴和移植中南橘北枳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审判组织、出庭公诉、审判期限作出了区别规定,同时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兼顾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地方需要我们再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我国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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