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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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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2.
考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明显落后于刑法,两大部门法对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严重错位和不协调的现象。一、刑法中关于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在其他有关章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3.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  相似文献   

5.
一、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从事公务”的内涵 ,不同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内涵。国有公司、企业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各国有公司、企业相互独立 ,存在着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与需求 ,与国家整体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冲突。因此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内涵 ,它既不具有代表国家整体性管理活动的特征 ,但又体现了代表国家对某一国有经济实体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实现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6.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除了非国有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企业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不是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客体,是管理对象中的人,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杨家亮 《江淮法治》2009,(18):50-51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其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既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8.
周洁  黄丽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5-126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首先是作为公司存在,而此类公司又由于国有资本的参与而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运作,具有一定职权性,部分行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存在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之中.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理论及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问题新《刑法》第395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从这条规定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笔者认为本罪关于主体的规定有些欠妥。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定罪主体要件使用,它的内涵不清。《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笔者试图对该两条法律条款中的“委派”和“委托”的法律含义、法律主体的区别谈点粗浅看法。一、法律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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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张兆松修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相似文献   

13.
邱洪利 《法制与社会》2013,(14):182-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4.
目前,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受聘用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聘人员能否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解决此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受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受聘用人员属于其他依法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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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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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影 《行政与法》2000,(4):26-27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新罪名,笔者就其特征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一 关于本罪之客体。本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应当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正当性。本罪具有渎职罪的特征,只是所渎之职非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之职,而是管理国有公司企业之职,负责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职。相关人员必须谨慎、勤勉、公正地行使上述相关职权。严重不负责任和舞弊行为违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罪客体还应包括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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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 382条第 1款和第 2款以及第 93条的规定 ,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法律规定上是清楚的 ,但是 ,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中 ,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又成为在认定贪污罪时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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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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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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