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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英国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以经常、直接、公开而有效的特征一直格外引人注目 ,为世界上许多议会制国家所仿效。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和经验总结 ,英国议会以宪法惯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 ,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而完整的质询程序和规则。1.质询的分类以质询的问答方式为标准 ,将质询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大类。口头提问口头答复 (包括口头补充提问及其答复 )为口头质询。就质询对象而言 ,口头质询包括议员对大臣的口头质询和议员对首相的口头质询 ,两者各有固定时间及问答范围。书面提问书面答复即为书面质询 ,1918年后因口头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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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政治实践中。很多国家满足于英国的制度安排。认为国家机器已经非常完善,没有可圈可点之处了。尤其是议会制度。但是作为“议会之母”的英国,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不断变革,使议会制度日臻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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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政治实践中,很多国家高度认可英国的制度安排,认为它们已经非常完善,尤其是议会制度。但是作为"议会之母"的英国,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不断变革,使议会制度日臻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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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首创议会制的国家,其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同时,英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普选制的国家,它的一整套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代议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代议制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英国议会选举实际上就是议会下院的选举英国议会分成上院和下院两个部分,上院又称为贵族院。贵族院议员不经过选举产生,而是由具有贵族身份的人组成,目前总共有1000多人。英国上院完全否定选举原则。全体成员之所以获得议席,靠的是继承原则,或是经国王任命。贵族院的非选举性,使得英国成为当代各发达国家中,议会一院的成员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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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人大工作座谈会上或有关人大工作的文章中,不时能听到或看到这样一个命题——“把某监督由程序监督转变到实质监督上去”。这里的两个监督不仅是指两个不同的阶段,而且是说“实质监督”的内涵是真实到位的监督,相比之下“,程序监督”则只是形式的、走过场的虚假监督而已。显然,这是对“程序监督”不批评的批评,不否定的否定。“程序监督”错了吗?凡监督工作都离不开程序。程序监督与实质监督是道路”与“目的”的关系,程序监督是为实质监督而运作的,没有程序监督这个条件,实质监督就难以实现。为监督设计的每一道程序,都不是空洞的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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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已有50多年的历史。这种制度起源于瑞典,发展于丹麦,从英国走向世界。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以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蓝本而设立的,然而它既不同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而是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救济和监察制度,它的设立有着重要意义。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中央政府部门不良行政为调查对象,通过下院议员将申诉转交给议会监察专员。议会监察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申诉,他在查阅资料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并独立调查案件。因此,议会监察专员调查的案件非常全面彻底,提出的建议部门采纳的比例很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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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制度的充分落实,可以激活人大权力,释放监督能量,有利于从制度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由于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质询在我国实践中很少得到运用。要明确质询的对象、范围,健全质询案的启动、结束程序,使质询切实具备可操作性,以期不断完善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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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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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询制度的起源在欧洲大陆国家,质询分为两种,一种是询问,另一种是正式质问。询问就是提出询问的国会议员与被询问的官员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而正式质问则是国会议员与官员间,为了国家政策或特定的公共议题,所进行的一种意见交流与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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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质询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人大质询制度初探□刘耀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的质询制度,既有实际工作中的执行不力,又有理论认识上的缺陷。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地方人大质询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从理论上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亟需的。一、地方人大质询制度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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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存任的问题质询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问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以问责为常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委托人,应以问责为己任。但是,人大质询的制度设计远未达到预期的问责目的。我国的质询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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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不仅对质询制度的立案标准、立案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扩大了质询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仍屈指可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尚未立过质询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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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意识普遍不强。人大代表受自身素质影响,不愿、不敢行使质询权,还有部分代表不会运用甚至不知质询制度;被质询机关将被质询视为出丑,担心质询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或因暴露薄弱环节而丢选票;广大民众因对质询制度的意见长期得不到采纳而丧失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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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的制度设计质询(questions)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请愿权发展而来,是指在国会开会时,国会议员针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重要事项,向内阁总理或者内阁组成人员提出质问或疑问。1869年,下议院的工作通告首次开列一个新栏目为"Questions",即质询。这也通常被视为下议院建立质询制度的时间。随后,在一些实行议会制的西方国家,质询制度得到广泛实行。我国的质询制度则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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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人大代表质询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 ,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质询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人大会议期间 ,而且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必须有一个代表团或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须有代表 10人以上联名 ,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二 ,质询对象在中央一级不仅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而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