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4 毫秒
1.
翟云岭 《法学》2007,(1):99-111
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视角研究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内容的法律规制仍有诸多疑惑有待确定。分期付款中的“分期”与“付款”的界定系确定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关键。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形式之法律规制系基于立法与司法制度层面更为复杂、深刻的考虑。演变中的合同形式所体现的形式价值以及合同形式瑕疵所生的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基本涵盖了合同形式法律规制的全部思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内容之法律规制体现了对买受人(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0,(5):19-24
买卖为主要之让与之债,其以对合同目标之财产权的有偿让与为主要给付义务之内容。其目标可区分为物、权利及不具权利地位而有财产价值之信息或无体财产或用管线供应之电、水、气体、热力等。因其客体之不同,而依其事务性质,有不同之规范需要,从而传统上首先因之要分为物之买卖及权利之买卖。《民法典》虽没有依循该传统,但仍因合同客体之不同,而给予不同规定及不同的典型合同名称。这基本上与典型合同之类型的扩增趋势相符,只是不以特种买卖称之。就单纯以权利为买卖目标的情形,"合同编"并未为明文规定。债权之买卖,除无追索权之保理合同外,期货买卖及选择权买卖亦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3.
翟云岭 《法学论坛》2006,21(1):69-73
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确定不可或缺。基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两次以上付款的,均可以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对于买受人为企业的分期付款买卖而言,此种为其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的融资手段更具有特别的价值。我国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所面临的态势与美国20世纪20年代何其相似!对于美国的经验没有特别的理由拒之门外。  相似文献   

4.
货物买卖必须是买卖某一具体的、特定的、可以交付的货物,否则就不能买卖。所有权亦然。特定货物的所有权当然要以特定货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确定买卖标的物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买卖不同类型的货物决定了货物的确定时间也不同。作为标的物的货物,其确定时间有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5.
侯卫鹏 《法制与社会》2013,(17):180-181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后,增加了有关非法买卖器官的罪名,这确定了非法买卖器官的独立罪名。这一项修订符合了我国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对于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还是缺失,相关机构不完备。这需要我们努力地去完备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的机构,建立一套完备器官捐献、移植的运作制度。  相似文献   

6.
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相似文献   

7.
禁止内部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旸 《法学研究》1996,(1):100-111
一、内部人交易之概念 所谓内部人交易是指若干因工作、职业、或身份关系而知悉有关有价证券发行企业未公开、可以影响证券价格之重要消息者,以不法方式利用该资讯,直接或间接买卖相关有价证券,从中获利或避免经济损失之行为。其特点为: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出现买卖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交易行为,追本逐利更是经济人的本性,同一标的物多次出卖,自古有之,特别是在物价上扬之时,最为常见。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二手房市场也日益火爆,随之出现的一房屋多次买卖现象在房屋买卖实践中更是层出不穷。房屋所有人一房多卖,无可厚非,追求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之本性。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出卖人、多个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护房屋买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尚未颁布物权法和登记法,立法实践的落后和与此相…  相似文献   

9.
论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之同等化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谌 《法商研究》2007,24(1):83-88
在买卖法领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一直将其区分为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两大范畴,但当代深具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买卖法等重大的统一法制度,已经彻底抛弃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范畴之划分。这既是简化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需要,也是简化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时更是加强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对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进行同等化规制的具体做法就是在遇到特定买卖的情形时,承认买受人享有再履行的请求权,并以“可取代性”为适用界限,同时要求对买卖法的学理进行现代反思与重构,以适应法的发现和法的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金铭 《检察风云》2010,(12):7-8
【观察二】面对庞大的论文买卖产业,我们更应反思为何有这么巨大的"市场需求"。论文是一种商品吗?很遗憾,答案是肯定的。目前,买卖论文已成年销售数亿元的产业。而论文选题则无所不包,经营业务流程完整,买家遍布高校、研究单位,2009年我国买卖论文"产业"规模约为3亿元人民币。 中国买卖论文生意兴隆,表明学术论文沦为商品的现象日益严重,令人担忧。而购买别人包办的论文用来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这种不诚信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学术品格,当为人所不齿;至于买卖论文的收入明显属于不正当获利,也违背了基本商业伦理。  相似文献   

11.
冀放 《法学杂志》2018,(12):122-130
我国多重买卖的实际履行顺序规则主要由三条司法解释构成。其不仅适用条件严苛,脱离司法实践,而且与传统民法理论和现行民法规范均存在严重矛盾,可以说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确定履行顺序之作用,应当及时修订。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据现行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规定确定实际履行的位次,绝非僵化适用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2.
企业本身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企业买卖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将企业作为整体进行出卖,即可以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二是出卖企业的股份。在前者情形,为转移企业,需要转移企业所属的全部财产标的;在后者情形,不需要转移各项财产标的,仅需要转移承载企业之公司的股份。企业买卖的规制与法律体系紧密相联系:在传统框架之下,企业买卖构成法律漏洞,而且是有认识的法律漏洞;在现代框架之下,对于企业买卖,相应地适用物之买卖的规则。企业所属各项财产标的上存在的物之瑕疵,仅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始构成企业之作为整体的瑕疵,也就是企业瑕疵;而其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可以构成企业的性能瑕疵,但不构成权利瑕疵。对于企业买卖,应当摒弃双轨制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原则上应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而不是适用缔约过失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3.
梁凤荣 《河北法学》2006,24(2):89-92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民事契约之一.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买卖之债的实现,官府法令与民间习惯均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必须在契约订立时明确各类担保条款.古文献资料记载和出土文物显示,出现在我国古代买卖契约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为瑕疵担保、追夺担保、恩赦担保和信用担保.传统买卖之债的担保制度,在今天除恩赦担保完全失去价值外,其余则对现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培育诚信公平理念,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延超 《现代法学》2004,26(2):125-132
违法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违法建筑物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侵权之诉三个层面对其私法关系进行剖析。笔者认为 ,建筑物违法不能阻却建筑人对其享有所有权 ,以其为标的的买卖、赠与、继承、出典等法律行为也并非绝对无效 ,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文章最后还对违法建筑物侵权之诉中当事人的确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入世”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随之增多,而大量的象征性交货出现,提单的买卖代替了货物的实体买卖,使货物的所有权移转问题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确定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相似文献   

16.
罗翔 《政法论坛》2022,(3):132-145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  相似文献   

17.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18.
段瑞林 《中外法学》1983,(4):65-69,25
<正>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公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特色,也颇为复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货物买卖公约是用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这是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什么是货物买卖,公约未予定义。罗马研究所1935年拟定的统一法公约草案第1条曾规定,货物系指可移动的有体物(客体),即有体动产。各国法律和实践一般也这样认  相似文献   

19.
货物买卖有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之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国内货物买卖应指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划分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主要意义是因为不同货物买卖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关于卖方对货物权利方面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在第150条和第151条有相应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就不承担这一保证义务。 《联合…  相似文献   

20.
涉外货物买卖不同于国内货物买卖,要完成涉外货物买卖,除买卖双方需订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外,还需订立涉外货物运输合同、涉外货物保险合同以及因跨国支付而形成的合同关系。此外,涉外货物买卖还涉及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进出口许可、外汇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在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合同、信用证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提起合同之诉及侵权之诉;当事人不服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进出口许可、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的管理则可提起行政诉讼。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是完成涉外货物买卖的基础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