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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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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裁判规范,刑法是法官据以认定犯罪并对犯罪科处刑罚的依据。明确的刑法规范无疑为国家刑罚权划定和标识了清晰的疆界,指明和框定了刑罚权发动的具体范围。因此,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具有规束司法权的恣意和任性,进而保障民众的自由和安全的价值意蕴。但是,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频繁修订而稳定性欠缺、刑法条文之间的失调与失衡在所难免、个别公正难以完全顾及。因此,既要肯定刑法明确性原则的价值和功能,也要对其局限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觉。在对待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问题上,任何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和单向度的思维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具有相对性,不明确刑法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明确刑法规范与明确刑法规范共同体现刑法规范逻辑的自洽性、圆满性以及系统性。片面地认定“不明确即违宪”的方法论将使刑法面临难以克服的危机,有必要对不明确刑法规范进行区分,以“合宪性推定”作为审查不明确刑法规范的方法,用“是否合宪”取代“是否违宪”是刑法规范走出危机的有利选择。  相似文献   

3.
刑法规范应当是明确清晰而不能是含混模糊的,否则便可能为司法人员有差别地、随意地适用刑法预留广阔的空间,从而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法自由与法安全.刑法的明确性包括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和法定刑的明确性两个方面.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性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规范:模糊与明确之间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之争,关系到刑法规范适用之价值取向,其渊源来自法哲学领域的法的实质性依据与形式性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刑法规范必须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则历来允许模糊性刑法规范与明确性刑法规范并存。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有利于因情而变,实现社会正义,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扩张以及司法擅断,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为了贯彻明确性原则,刑罚规范中运用评估性用语时必须遵循两点,即不可避免性与合理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违背明确性原则。  相似文献   

5.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性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性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刑法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关于犯罪还是关于刑罚,都必须尽可能具体,而且其意义必须明确。明确性原则对刑罚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不明确的刑罚法规不仅有使无辜者深陷囹圄的危险,而且由于它根据特别的、主观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刑法宪法化是当代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一种新的刑法思潮,是刑法改革的方向,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刑法宪法化是指在宪政背景下,将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价值写入宪法,用宪法条款限制刑事立法和司法,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以限制国家刑罚权。它倡导民权刑法理念,终极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欲在我国实现刑法原则的宪法化,应该着重从制度构建的层面上来予以完善,即一方面要求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另一方面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和谐社会构建中之刑法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赟 《政治与法律》2006,33(4):8-14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考量刑法,其目的是人权保障。刑法不仅保障社会中善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刑事协商程序可谓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在刑法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其为刑事被告平等参与刑法司法提供了程序保障。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罚执行不应是惩罚性的,而是预防性的。国家的刑事政策应将个人自由之保护置于其价值核心。刑法司法不仅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而审判,还须接受违宪审查或宪法诉愿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宪法是政治法,其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格;加上宪法所具有的抽象性与不明确性,使司法违宪审查中经常面对政治上的争议事件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争议事件,因此,常常引发法律与政治之间陷入紧张关系之中。那么美国联邦法院是如何把握介入这些争议的限度?其对政府其他分支进行违宪审查的基准是什么?本文整理美国违宪审查基准的理论,以期作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他山之石,同时也期许一种更规范化的宪法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10.
黄伟明 《法治研究》2013,74(2):32-41
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有逻辑本位。刑法的历史是刑罚的历史,刑法的产生基于刑罚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刑罚。所以,刑法的本位应当是刑罚。在刑法的体系构建中抛弃刑罚要素会导致刑法边界的模糊和混乱。刑法体系的构建应当以刑罚观为价值指引,以刑罚概念为逻辑起点,用刑罚来约束和解释犯罪内涵,反对有罪无刑。刑法的扩张必须基于刑罚的必要扩张。只有坚持刑罚本位,才能塑造刑法的独特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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