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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贿”及其治理对策北京王凡所谓"公贿",亦称"公款集体行贿",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动用公款、公物等对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公贿"既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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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位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国家和社今利益的腐败行为,包括单位犯罪行为和单位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在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中,单位腐败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集体制假售假、集体走私贩私、集体偷税骗税、集体公费旅游、公款行贿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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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单位犯罪的客观因素单位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现象。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带有团体性,犯罪行为具有滥权性,亦即以团体为主体特征的运用公共权力实施的犯罪。如单位走私、公款行贿、集体私分公款、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执法犯法等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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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利用公款行贿的犯罪活动在许多领域十分猖獗,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头头们,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惜慷国家之慨,将一笔笔巨额公款悄悄地塞进了那些他们认为可以利用的人的腰包。公款行贿已成为目前党政机关和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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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行贿犹如瘟疫,已经渗透到了许多领域,它的滋生和蔓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已经产生了很大的破坏作用,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此,不妨让我们掀起公款行贿的盖头来,看一看行贿者以公款为“法宝”到底玩出了多少花样。讨好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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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贿赂犯罪中,除了一般的个人贿赂犯罪之外,最近几年又出现了令人颇为担忧的“公贿”(公款集体行贿)犯罪现象。“公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公贿”的性质、特点,产生蔓延的原因,以及治理的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公贿的性质和特点 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或“法人公款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简称为“公有制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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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腐败是指企业单位以集体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纪律的腐败行为。其主要表现为:集体制假售假、集体走私贩私、集体偷税骗税、集体公款贿赂、公款大吃大喝、集体私分公款、集体投机诈骗、集体非法集资等。企业集体违法违纪,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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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见猖獗,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国家检察部门查处的大量贪污贿赂案中,单位用公款行贿的案件占65%以上。 单位行贿表现出令人担忧和十分震惊的发展趋势:(一)犯罪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大。这股具有极强腐蚀性的毒流,渗入的行业、部门、地域越来越广,不仅表现在走私、偷税、假冒商标方面,还表现在骗取国家进出口退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面,几乎涉及到一切公有制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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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发 《共产党员(沈阳)》2009,(5):38-38
4月21日,银河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终审被判处死刑。然而,即便死到临头,杨彦明仍然对自己贪污6500万元公款的去向守口如瓶,拒不交代。此前,杨彦明曾在二审时声称部分公款被用于行贿,但他始终拒绝说出受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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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武 《支部生活(山东)》2009,(2):44-44
据新华网报道,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752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4613人,其中村支书1615人,村委会主任1037人。来自人民网的报道称,江西省丰城市一村6名村干部从2001年开始,短短3年挥霍公款达36万多元;浙江省慈溪市某村原村支书朱某,在其任职的13个月里,挪用村集体资金609.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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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份三角债里的“行贿账单”,三人各怀心事。有人认为属实;有人在法庭上坚称账单为假;有人出示给警方的情况说明中,压根就没提到账单。而该账单上的行贿行为,已有一部分被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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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利用公款行贿的犯罪活动在许多领域十分猖獗。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头头们,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惜慷国家之慨,将一笔笔巨额公款悄悄地塞进了那些他们认为可以利用的人的腰包。据某市检察机关的统计资料显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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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撤乡并镇工作已全面铺开,预防乡镇撤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做好撤并乡镇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在撤并乡镇中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财产行为的发生。在撤并乡镇中,由于领导变更、人员调整,为一些不法分子私分、贪污、侵占公有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可能为了小集团利益,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款;有的可能借保管、持有公物之便,将公共财产如传呼机、手机、摩托车、小汽车等隐匿侵占,窃为己有;有的可能利用掌管现金之便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侵吞公款。有关部门要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