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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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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定为对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然而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存在交叉。实际上,二者在功能、行使条件及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可相互替代。二者适用范围的区分,需要探讨客观上难以履行与主观上不愿履行的情形,考察是否提供履行的担保。预期违约情形下,违约方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对抗非违约方的违约请求权。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应当保留这两项制度,分别确定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并将二者有效衔接,即在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主张暂时中止履行,若需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则应以债务人合理期间内未提供充分担保及未恢复债务履行能力为条件。  相似文献   

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如今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这是合同法立法上一次有益的尝试。然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毕竟根植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二者在实践上与理论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调节合同履行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两个制度都予以了确定,然而,两者在适用条件、适用选择权、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本文对二者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6.
7.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都是有其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一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那另一方应如何救济?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两个相似制度的比较,并探讨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8.
默示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只规定不安抗辩权 ,它是作为双务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于合同的效力部分。之所以有此区别 ,其原因在于大陆民法体系追求体系完美、逻辑严密而在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中煞费苦心 ,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可以判例形式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即特殊的违约救济制度———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立法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取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毅 《河北法学》2002,20(Z1):54-57
对“期前违约”行为,1999年《合同法》兼采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两种制度有重合之处,且各有利弊,如何取舍?通过对两种制度的差异进行优劣评析,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以预期违约制皮为修改方向,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略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对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合理主观推测,而这正是与给付拒绝或明示预期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本文指出不安抗辩权与给付拒绝(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无论在救济方式还是最终效力上,具有层级效应.  相似文献   

11.
略论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骏 《法学杂志》2002,(3):43-45
我国 1 999年 3月 1 5日颁布 ,同年 1 0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及国际公约先进的立法经验 ,吸取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预期违约 ,从而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 ,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①它是英美法独有的一…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珍愚 《河北法学》2002,20(4):137-139
新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中第 6 8条、第 6 9条和第 94条、第 10 8条共同构成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但立法并不完善。因此 ,就这一新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四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所说的期前违约 ,就是目前一般所称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在英美法系 ,英国 1 85 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 (Hochsterv .DelaTour)被公认为期前违约制度的开端。自此之后 ,该规则传布到其他英联邦国家、地区以及美国。大陆法系没有作为一个统一规则的期前违约制度 ,甚至没有“期前违约”这个法律概念 ,但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履行不能、履行拒绝等规则在事实上给予了类似的法律救济。在国际合同统一法运动中 ,期前违约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  相似文献   

14.
李健 《中国司法》2007,3(10):92-94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其含义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并非违反现实中的义务,而是当事人表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因此其侵犯的并非现实债权而是期待的债权。但其与实际违约一样,都损害了守约方的权利,影响合  相似文献   

15.
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16.
解冲 《河北法学》2003,21(6):101-105
一般认为,对于履行期到来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的,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为理想,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上仍然可以通过其固有的框架来解决,那就是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然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的实质仍然是拒绝履行而不是预期违约,而对预期违约的借鉴对我国的合同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徐亚龙 《现代法学》2004,26(6):161-165
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范晓峰 《河北法学》2001,19(1):147-151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相似文献   

19.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公约》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又有所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条件及救济措施的考察,分析其规定的优劣,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找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的好办法,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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