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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缪军《人民检察》1996年第3期刊载了《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应定诈骗罪和侵占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  相似文献   

2.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首先要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与单位签订的经营相桔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析。被告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单位通过经营手续清楚、票证齐全这一约定对被告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上交利润和亏损后被告人承担少量损失来激励被古人认真经营。因此,参照《主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发包方即单位享有对被告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虽育提供资盖等义务。承包方即被告享有依法经营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权利,虽有按合…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阎×,因贪污罪嫌疑,于1986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4月9日,军区检察院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他除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贪污罪行外,又供述了1985年至1986年间,与其他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该公司向他们行贿的彩色电视  相似文献   

6.
本期公诉人一、公诉人认为《起诉书》对三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指控是正确的,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在用公款承包经营的柑桔生意出现亏损后,为逃避其个人损失,他们采用经营收入不记帐、销毁单据、伪造结算单等一系列违法手段,侵占公款9990元,企图用此赃款去顶交三人应承担的赔款。士。犯罪得逞,三被告每人将间接获得333O元的利益。三被告人的如上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5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在实施如上犯罪行为时是以国营企业,即某市外贸公司干部的身份进行的,主体上符…  相似文献   

7.
王磊 《中国检察官》2023,(14):48-52
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职务便利实施身份犯罪,有身份者基于身份职责产生的义务,应被评价为身份犯罪的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在基于平等关系共同占有的场合,占有归属于共同占有者全体,其中部分占有者排除其他占有者取得财物的,成立转移占有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义务犯,行为人违背自己的保管义务,无论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还是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取得共同保管的财物,即实施了义务犯中的正犯行为,应以身份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关键是准确认定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1、对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分析认定的方法。一种是从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是决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的重要前提,必须首先查清发包方组织的性质。目前,发包方组织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集体为主与个人集资联营企业;④个人合伙联营企业。对于发包方是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是受国营、集体组织委托从事公务的法定代理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没有改变。若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  相似文献   

9.
石魏  李思 《法制与社会》2014,(16):63+66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疑对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主犯与从犯只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基础,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等争议。本文以一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背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赵延波贪污罪是身份犯罪,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主体的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界限的关键性条件之一。而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变化着。为明确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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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13.
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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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韩××和邹××均系某市外贸公司干部。三被告人与单位签订了经营柑桔的承包合同;规定由单位提供资金20万元,如盈利,由承包人向单位缴纯利11,000元,如亏损则由单位承担80%,承包人承担20%,要求经营手续清楚,票证齐全O台同签订后;承包人从湖南收购蜜桔27万余斤运至黑龙江销售,由于经营不善和冻烂等原因,出现了亏损,只收回货款15万余元。按照合同规定,三被告人要承担1万多元的损失。为了赔偿这1万多元的亏损,三被告人采用收入不记帐.销毁单据、伪造结算单等方法,私分销售款9,992元,每人分得3,300余元,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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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移到改制后自己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中,构成了贪污罪,但贪污数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占投资份额的比例认定。  相似文献   

17.
孙林平 《中国检察官》2000,(6):28-28,30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具有主体资格者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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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惠农领域骗取家电补贴的案件定性,由于家电经销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人员,其采取虚假登记信息、虚增购买数量、虚报垫付资金等不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且利用了基于受委托形成的职务便利,因此应当按照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典型案例与定性之争[案例一]2012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的鲁某、曾某案中,二被告人在当地经营国家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为骗取国家对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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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的一般或基本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历来是刑罚惩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一些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而确定其罪名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需要细致分析。以下有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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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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