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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在审查起诉到开庭审判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执行裁判阶段的心理活动问题 (一)法官在审查起诉到开庭审判前准备阶段的心理活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官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检察院起诉书中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全部符合起诉条件时,心理上主审法官会对检察院的这次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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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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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是预审人员为了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对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人依法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活动。被告人深知审讯的结局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必然在审讯中进行顽强的对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讯是一场尖锐的、复杂的、面对面的心理战。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的心理是极其复杂的,甚至是瞬息万变的。这种情况除了受审讯时的情境因素影响外,还同被告人的案情、性别、年龄、经历、气质、性格等因素有关,与预审人员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和熟练的讯问技巧对被告人施加的积极的心理影响也有直接关系。要制服罪犯,迫使其认罪服法,就必须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制订出合乎实际情况的审讯方法。这就要求预审人员在实施预定的审讯方法以前,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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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虽然同属法制心理学范围,但两者的研究对象,研究重点,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有显著之不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在犯罪产生阶段、预谋着手阶段,尤其是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阶段的心理活动特征。而罪犯改造心理学侧重于对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并经侦查、起诉、审判、判决后,犯罪主体被投入到劳改场所进行改造时其心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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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审工作的性质任务。预审工作是在侦察工作的基础上同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以便取得真实口供,同时审查侦察阶段所取得的证据,搜集和补充证据,追究、证实和查清案犯的罪行。因此,可以说,预审工作是侦察工作的继续。但是在预审中决不能只限于查清案犯在本案中的罪行,还要深挖案犯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应当在研究案情、作案特点和作案规律中发现惯犯及集团犯的线索材料,作为扩大侦察战果的依据。当查清被告人的活动事实,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后,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而且证据齐全,法律手续完备,便可送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就为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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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他们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而每种心理活动,又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意志行为及其特点,从而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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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日本“公诉权滥用论”及其对判例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说的产生和发展追诉裁量权包括不起诉裁量权和起诉裁量权两方面。从保障人权的目的出发,近现代国家特别注重对政府的起诉裁量权实行强制性的外部审查,以防止公民被政府无根据地或非法地提起刑事诉讼,其中有大陆国家的调查法官预审制度(法国对于重罪的起诉还另设有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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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从形式上可分为两部分,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自己的辩护随侦查活动同时产生,辩护人的产生有两种途径: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样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是大家公认的,无庸赘述。本文重点谈谈辩护人参加辩护的适当阶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在何阶段参加辩护为必须是当前法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有人坚持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辩护只能从审判阶段开始;也有人主张应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加辩护;还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辩护人从起诉阶段起参加辩护比较合理。下面,笔者不怕见笑大方,提出浅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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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即被告人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的口供。口供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承认犯罪事实而作的陈述是供述;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陈述是辩解。由于这些供述与辩解多是口头陈述的供词,一般也称之为口供。翻供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中的任何阶段。本文拟就对刑事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谈一些浅见。在已形成口供的基础上,被告人翻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有的全盘否定前供,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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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刑事证据展示和预审程序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逐渐深入,甚至对有些问题的探讨已经直接涉及到了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变革,如何完善刑事证据展示和预审程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以保障律师庭前证据知悉权为切入点,立足于现阶段我国法院还无法在侦察、起诉阶段行使裁判权之现实条件,提出了通过完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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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有人主张这是新时期的素素相隐制度。的确,该法条修改后更具有人性化,有利于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但是本次修改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审判阶段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是否有作证义务没有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大环境下看,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然需要作证。而且,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一定的作证豁免权,这与我国古代素亲相媳规定的范围狭窄了不少,因此本文简单探讨下隶索相隐钢度,以期待时令后刑诉法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