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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分别代表了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认定的两种立法模式。实践中应当重新认识实质性变更的划分标准,并且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揭开变更的面纱。  相似文献   

2.
正《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相类似。两大法系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的出现,缔约方可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均给以"合同神圣"原则以修补,以期保证合同的公正。本文对这两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变更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6.
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7.
黄勇 《行政与法》2003,(3):82-8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8.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9.
本文概述了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约种种界定,简介了该原则在国内外的发展过程,并在此之后,提出应从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情事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事变更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六个方面全面、正确的认识情势变更原则,以准确、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10.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0,(29):82-82
现行《合同法》颁布时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和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6条最终明确了这一规定。该内容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故其是债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该内容是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具体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首先采取比较的方法从国外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引入,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然后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为情事变更正名,具体分析理由,最后得出其应当作为一项合同法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陈瑶 《法制与社会》2015,(3):272-273
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之影响体现在其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对“情势变更”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即情势变更能否事先约定及情势变更原则在纠纷产生后的适用和救济,来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2.
纵观各个国家的民商事立法,都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从早期的情势不变原则,到后来情势变更俨然成为在各个国家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具有共识性的原则,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主流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和履行完毕之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影响的而处于一个明显不公平的地位,或使得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3.
范志毅 《法制与社会》2013,(17):276+279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14.
要求合同交易中承诺与原要约完全一致的“镜像规则”无论从法理、实践视角都颇受谴责,并成为现代合同法必须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该问题的突破性尝试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立法经验,鉴于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逻辑不清晰、条款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调整要约与承诺相关条款逻辑顺序,拓宽要约内容变更的外延,缩小要约实质性变更类型的范围,减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构建以合同目的为中心的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确认标准,界定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类型,同时,赋予“相互击倒规则”正式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王晔 《中国律师》2006,(5):58-59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危害很大,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并产生纠纷和…  相似文献   

16.
在PPP项目合同或者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是由PPP项目的周期长和情况复杂等特点所决定的.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的适用条件、内容、限制和补偿.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应遵循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和物有所值的实体要件,也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PPP合同应当直接规定政府可以请求变更PPP项目规模或性质的限制条件,政府单方变更权应受到未实质和根本改变合同内容的限制.政府在单方变更PPP合同时,应对私人主体作出一定的补偿,以弥补给私人主体所造成的损失.中国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应给予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充分的重视,这是化解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17.
情势变更原则应当适用于异常商业风险,在房产新政已经导致合同实际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该房产新政具备异常因素而应当归属于情势变更事由。但即便如此,由于商事合同维系着社会经济交易稳定,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保护合同的最后一道堡垒,房产新政下能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仲裁员必须慎重对待,在双方未预见新政的情况下,应当先通过积极磋商的途径解决纠纷;在双方已预见新政且已作出相关风险防范的情况下,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虽最终未确立这一原则,但情事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难免发生,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发生。因此,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朱广新 《法学杂志》2022,43(2):1-12
《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履行成本的显著增大或预期履行利益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或丧失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第533条在法律后果上确立了先进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的双层调整机制。它以隐含的方式向当事人强加了一种再磋商义务,该义务的确立及履行皆本于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时可依据第500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20.
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企业基于特定事由、遇有抽象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技术进步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存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均可取得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本文就电信服务合同单方变更的条件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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