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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补证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合理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各方在举证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指出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补证行为存在的合理空间,并进而从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提出了规范被告补证行为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杨小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在第54条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如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到“被告不能提供或者不提供主要证据的”①,法院可以依...  相似文献   

3.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对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目前的看法不尽一致,关键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不同认识和理解,主要有四种观点:一、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二、认为可以补证,即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补充一些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三、认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取证要看具体情况,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取证,一般的问题可以调查和取证;四、认为行政诉讼法中被告代理律师享  相似文献   

4.
王卫东 《法治研究》2006,(12):62-63
一、滥用法律诉讼的法律概念 滥用法律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滥用法律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滥用法律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在英美法中,如果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根据,而对原告提起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干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原被告双方为相邻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6月20日上午定期宣判。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拒领判决书,拒签送达回证。审判员告知被告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2004年6月27日,一审法院经办人将判决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被告,被告拒不签收。2004年7月8日(上诉状中所写日期)被告提起上诉。本案的上诉期间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段刚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经济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又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寄回法院。但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便不再履行。后来,被告以没有在送达  相似文献   

7.
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就证据运用和取舍,有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即被告人、证人出庭陈述,但其供证与审判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作供证发生矛盾,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和使用庭前书面供证以及庭上的言词证据。具体而言,就此有两个问题必需法庭处理解决:其一,庭前书面供证能否作为庭审证据。既然被告和证人出庭,按照直接言词原则,是否只能将当庭供证作为证据,而不允许庭前供证出示。或者说,庭上陈述的证明效力是否当然优于庭前供证,直至抑制书面供证的法庭出示。其二,庭前供证的证据作用性质。如果允许庭前供证在法庭出示,其…  相似文献   

8.
一、民事反诉的基本概念 民事反诉,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反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反诉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的定义都不够准确、全面。民事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相似文献   

9.
[案情]2008年10月24日,原告薛财尤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修武县公证处及第三人薛富勋,认为被告作出的(2007)修证民字第14号公证书的内容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公证书,并赔偿因错误公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第三人薛富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修武县公证处辩称,自己不应当作为被告,而且公证书本身没有错误。薛富勋也主张公证书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相似文献   

11.
今年四月十六日,某农科所(原告)的东风140汽车为某水泥厂(被告)承运水砂,次日原告的汽车在续运中,被告供销员叫原告司机从县火车站转运水砂到其采石车间存放,在卸货时,采石作业区有一块约十吨重的浮石下滚,将汽车砸坏。事后,原告多次去人协商处理,被告认为:“砸坏汽车实属天祸,理由同情不该赔偿。”为此,原告于今年四月二十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或承付汽车修复费用。在审理中,原告补诉本案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12.
许玮 《四川审判》2002,(4):48-48
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被告外出务工。2002年1月,被告回家准备与原告结婚。2月1日,原告母亲与被告一起在原告上班途中找到原告,要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镇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以要上班为由拒绝,经其母亲拉了两次,原告才与被告一起去办了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3.
刘尊知 《山东审判》2006,22(4):57-61
一、当事人概念的]变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来说,狭义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广义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①笔者认为,共同诉讼人不过是原告或被告的一种复数形式,而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是当事人的特殊形式,本质上与狭义当事人概念一致。未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属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范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因此,将当事人的概念从广…  相似文献   

14.
四川合江县黄明通问:被告背着原告,于1993年用一份时间为1968年的所谓遗嘱,侵吞了应由二人共同继承的全部遗产,并办理了产权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遗嘱字迹和形成年代进行鉴定。经鉴定,否定了遗嘱,法院判决遗嘱继承不能成立。但法院未公开伪造的真相,这是否属于隐瞒证据?答: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权利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这就决定了原告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也要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出具的遗嘱有假,要求进行鉴定,这属于在诉讼中需专门鉴定的问题,其…  相似文献   

15.
孙辉  陆利忠 《中国律师》2013,(10):78-79
2012年5月,原告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C公司在2011年签订了《煤炭贸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2000万元预付款给被告一,被告一每月提供60000吨煤炭由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指定的客户,原告每月在煤炭贸易中获得固定回报50万元。被告一负责购销煤炭,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保管等经营活动。同时,被告一负责原告销售给指定客户后全部货款的回笼,当月货款回笼后.次月原告再支付预付款给被告一开展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原告王大海,男。原告李凤琴,女,王大海之妻。、被告赵燕,女,王大海与李凤琴之儿媳。二原告之子王飞(被告赵燕之丈夫)在国外留学期间因车祸身亡。当月,原、被告同赴国外处理了丧事。回国后,王飞的骨灰、灵牌、遗像等暂放于被告赵燕家中。后,二原告前往被告家中为王飞作周年纪念时,原、被告之间就如何处理王飞骨灰发生了争执,  相似文献   

17.
一、何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多数法学家主张采用狭义当事人的概念,本文采用这个概念。所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权益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8.
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个国家逮捕制度有共性,也有差异。考察逮捕规则的目的,重在寻求共性。逮捕概念的共性在于对自由的剥夺;逮捕特征的共性主要存在于逮捕主体的法定性、对象的特定性、手段的强制性和羁押的临时性等方面;逮捕目的的共性主要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进一步可分为保障证据和保全被告;逮捕种类的共性是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的区分。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原告徐某在某县城有房屋总建筑面积46.49m2。2001年10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在异地安置给原告后街综合市场营业用房35m2,按市场指导价与原告的房屋价值相互折抵后,原告补被告价差款13000元;超过10m2部分按该地段市场指导价3907元/m2计算;该楼坐南向北,临街和综合市场。2003年被告经有关部门同意将该楼修建地段作了规划调整,安置给原告的门面仅是一个巷道门面,对该楼的设计和坐向改变,一直未告知原告。2004年5月,被告向原告送达入户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改变房屋朝向位置,严重影响该营业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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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的沿革补证,顾名思义,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超出举证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补证与举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举证时限上,举证是指在举证时限范围内提供证据的行为。①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上最早出现有关补证的规定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从语义学角度,立法上将“提供”与“补充”置于同等的可相互替代的地位,并且要求当事人是提供还是补充证据由法院决定,故“提供”与“补充”只是表述问题,二者含义是一致的。特别是此处的“补充”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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