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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5)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事先进行反垄断申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取得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者合并以外,在取得股权及类似权益的情形下,原本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之间是否发生集中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界定拟议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面临如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考察各司法辖区的解决之道,发现不同界定模式背后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等背景和原因。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第20条为基础,通过《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对"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做出混合模式的阐释,根据执法经验和数据统计界定取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最低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申报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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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商研究》2008,(3)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启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程序的关键,也是相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基本问题。设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关系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限和工作效率,也关系到参与企业的合并成本和运营效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当反映经营者集中与我国市场的关联性,体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考虑该标准的客观可操作性。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利用行政资源,促进经营者集中控制法的高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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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进而对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审查的法律规制上进行论证,发现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使法律规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市场竞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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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规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建立了对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在申报标准、期限,禁止并购的实质性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趋势和类型,针对商业银行并购现状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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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2024年规定”)公布。相比2018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2018年规定”),2024年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作出较大幅度调整。“扼杀式并购”未被纳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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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四章确立了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确定科学的申报标准和控制标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应当根据销售额指标来合理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应当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控制标准修正为实质性减少标准,并予以具体的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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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反垄断法》在其以"经营者集中"为题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发生的所有企业并购,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活动。本文主要评析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两阶段审查程序、禁止的实质性要件、豁免的条件和救济措施等6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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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面临既要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以提升国内企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又要限制外资并购以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我国市场的两难选择。然而,在目前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有关规定并未妥善解决这一对矛盾。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基础数据的质疑和对国外反垄断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提高申报标准和增设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的修改建议以及完善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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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则是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作出相关的顺序、方式、手续和步骤.中美两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均开始于参与集中企业的申报,终止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作出,但两国的执法程序构造却存在着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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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对一定门槛规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采用了事前强制申报的制度,并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处理的实质性权力,但许多细节和具体操作问题仍待补充。本文从审查原则、门槛设置、事前申报程序、审查标准、救济措施五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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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是全球反垄断领域的重要关切,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可靠保障。良好适中的透明度是各国和地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不懈追求。本文界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基本内涵,探讨了其理论基础,分析了其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并指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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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并购)作为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正在越来越多的被企业所运用。但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历来是各国反垄断审查的重点。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理论研究较为缺乏、立法经验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发达国家、地区和经济组织先进的理论研究、立法及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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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经营者集中活动无疑给参与者和整个市场带来了许多机遇,但与此同时也给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持带来了挑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广泛借鉴了他国优秀的立法与实践成果,满足了反垄断法内在的价值追求,但在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仍有不完整、不完善和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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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经营者集中活动无疑给参与者和整个市场带来了许多机遇,但与此同时也给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持带来了挑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广泛借鉴了他国优秀的立法与实践成果,满足了反垄断法内在的价值追求,但在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仍有不完整、不完善和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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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构成集中与否,重在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而界定"控制"是考察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首要步骤。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整套"控制"界定规则,这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践。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控制"界定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具体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法与知识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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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7-26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观点认为,并购重组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升级产业结构、
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的有效途径,于是这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偏
好。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并购这种大规模经营者集中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背离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的“经济宪法”,理应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国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涉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
性国企的经营者审查集中适用《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当产
业政策与反垄断规制冲突时,应该坚持竞争执法优先。国企并购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当前的法律障碍主
要在于缺乏灵活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清晰的经营者集中实体分析框架和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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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汇源并购"案具有管辖权,按照规定可口可乐具有申报义务,商务部在反垄断审查时必须要考虑"经营者集中"的几个相关因素.鉴于民族品牌潜在的经济价值,发达国家对民族品牌都给予特殊法律保障.中国民族品牌在跨国并购浪潮中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我国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国并购的兼并手段和策略的研究与宣传,善于借助世界贸易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体系保护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和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