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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许多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存储空间供网民自由上传、下载文档,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但实际上却提供了发行"帮助"。如果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罚,存在正犯不构成犯罪、缺乏犯意联络等局限性;用刑法现有罪名评价,又不符合相关罪名的规范性特征。最有效的定罪思路应当是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将网站的"帮助行为"直接解释为"实行行为",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或者另定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2.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教师虐童犯罪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人肉搜索行为得以开展的关键在于被搜索对象的个人信息被不断地共享和整合处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视野下探究人肉搜索行为的入罪具有实践规制意义。但在该类犯罪视野下,人肉搜索行为的入罪规制面临三大疑难:一是人肉搜索行为的"犯罪化"评价陷入了价值争议的窠臼,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践认定面临困境,三是人肉搜索行为过程异常复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需跨越诸多前置性的评价障碍。  相似文献   

5.
为扭转实务部门在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被动格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刑法修正案(七)》将该行为犯罪化。在本罪构成特征中,其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次要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在其客观特征中,被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当限于侵犯财产权且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间接正犯以及与本罪相类似的某些聚众类犯罪和其他组织型犯罪。  相似文献   

6.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学术上一直都有较多的争议,侵占罪也不例外。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以致于在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等问题上有着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9.
我国当前对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调研分析发现:假酒犯罪定罪中存在定罪量刑普遍偏轻、对假酒产业链的刑法覆盖不全、销售额和共同犯罪认定中存在偏差等问题;假酒犯罪处罚中存在缓刑适用多数未按照食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惩罚不力、职业禁止几无适用等问题。对假酒犯罪刑法应对应做如下调适:应加强苏、皖、川、黔等省市对假酒犯罪的司法力度;增加以制售假酒次数定罪;将为制造假酒收购空酒瓶、包装盒等行为入刑;销售50万元以上假酒,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酒犯罪应按照食品犯罪处置。  相似文献   

10.
许多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存储空间供网民自由上传、下载文档,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但实际上却提供了发行“帮助”。如果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罚,存在正犯不构成犯罪、缺乏犯意联络等局限性;用我国《刑法》现有罪名评价,又不符合相关罪名的规范性特征。最有效的定罪思路应当是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将网站的“帮助行为”直接解释为“实行行为”,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或者另定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自设立以来就面临着质疑与批判。通过其规制立场、理论依据以及司法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更深刻、更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基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立场,预备行为的实行化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而实质预备犯与敌人刑法的概念也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不可否认,独立预备犯在司法认定中面临着兜底条款的应用、证明责任的加大、为他人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其在客观上扩大了刑法规制范围,所以在对该罪预备行为和教唆、帮助实施该罪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重实质判断。  相似文献   

13.
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伊始,学界聚讼纷纭。基于此,可在明晰帮信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将本罪界定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剖析作为本罪核心要件的“明知”和“犯罪”,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部分、“犯罪”应被解释为“符合犯罪行为意义上的广义犯罪”之结论,实现对本罪司法适用环境的优化,提升本罪定罪量刑之效率与精准度。  相似文献   

14.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在本质上是将同种数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作为一罪加重处罚的刑法现象,我们也可称之为"多次"加重犯。由于立法者将犯罪的次数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使得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对于"多次"犯罪中的"次",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判断原则,从严予以认定。"多次"犯罪中单个犯罪之构成,仅要求该次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即可,而不论该次行为属于既遂、未遂、预备抑或中止等形态。对于一次教唆或帮助行为,即便其内容涉及或导致了"多次"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也不能与正犯一起被评价为"多次"犯罪。  相似文献   

17.
共犯正犯化立法修正了网络归责框架,但同时凸显诸多问题。实质正犯概念重塑了单一制正犯的形象,正犯的基础性责任认定不明,传播性理论衍生出强制归责的危机。我国适用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双层次分类制,网络犯罪中共犯行为对于结果的实质贡献,影响正犯行为与结果间因果链条的坚实程度和正犯责任之分担,因而正犯与共犯可通过双层分类制构建角力性关系。角力性关系中的正犯归责应当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中引入危险性判定,在主观上强调真实预见可能,据此方可对网络犯罪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19.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新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通过重新探讨本罪罪名、性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边界性,使网络犯罪所依存的空间从有形转变为无形,增加了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难度。网络共同犯罪在犯罪地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上都具有特殊性,对其研究应从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上着手。应当在严格、准确适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选择性地运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以有效打击网络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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