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3.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技术携带着云计算、大数据、卷积神经网络,突破了自然语言语音处理、图像识别的瓶颈,为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紧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来的是人工智能体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处理。弱人工智能体尚可作为人类工具,但当真正的强人工智能体出现并危害社会时,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完全自主的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与法人相比,人工智能体更接近于自然人。当数量足够多的神经网络协同作用时,量变引发质变,强人工智能体产生独立的自我意识不是不可能的。此时,强人工智能体出于自愿去选择行为时,将其视为刑法上的主体,才能更好地分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产品依据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将其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和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产品,可在独立的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做出行为。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刑罚体系在这方面具有局限性,应予以重构。在刑罚体系的重构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刑罚原则并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特性设置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6.
人格障碍者犯罪约占所有犯罪的三分之一左右,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人格障碍者的态度和行为等心理机能明显不协调,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是人格障碍者又能够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后果及社会对其的评价,换言之,其行为并非基于精神病理实施的,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人格障碍者是限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人格障碍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7.
要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应当看其是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下来探讨的。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二者的关系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宜降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规定无存在必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应坚持“必减”原则;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要具体化;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规定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9.
传统理论一贯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可能成立犯罪。然而,《刑法》第17条并非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拟制条款,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实质上进行把握。为了防止犯罪圈扩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侦查阶段对该类群体不得适用拘留、逮捕措施,在对其提起公诉前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类群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后,仅对其作出有罪宣告,但不判处其承担具体的刑罚。同时,应对其配套适用附条件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及彻底的档案封存制度等特别的诉讼保护程序。  相似文献   

10.
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和概念界定的问题上,应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加以具体化,着重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基础,通过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比较分析,发现心理学模式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刑事责任能力考察的心理学维度和指标。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存在着概念过窄等诸多缺陷,不但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也不利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笔者通过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内在联系的分析,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与刑法体系具有兼容可能性是确立其为新型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兼容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否定该前提的情况下,即使调整刑法体系内容纳入人工智能刑事主体,从根本上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功能。即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不具有兼容可能性,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刑事法律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的处罚作为自然人的附加刑罚或为人工智能创设一套法律制度,作为对人工智能犯罪规制路径的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是法律拟制的抽象类型。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判断,主要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判断,而不涉及主体之外的其他因素。可以说,刑事责任能力其实就是一种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对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人给予从轻对待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我国应合理构建适用于特殊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体系。在此刑罚体系中,应排除死刑及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刑对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人的适用,并限制剥夺政治权利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同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突出非刑罚处理方法等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刑法人格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表明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即为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保证。筹建中单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终结后的单位,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对于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其在变更前实施了单位犯罪,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罚金刑的执行范围以变更后的单位所承受变更前单位财产为限。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如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财产,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7.
刑事责任能力即辨别与选择是非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 ,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归责中具有自身的地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归责的前提而不是归责的要素。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能力而不是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根据刑法立法史,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在其判定中,应当明确法官判断的优越性,医学鉴定不能约束法官的判断.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闸口.由于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理论没有统一标准,导致精神病鉴定专家充当了医学裁判和法学裁判的双重角色,对精神病人鉴定程序流于形式.只有明确精神病人的法律定义,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前检察机关审查和监督的介入环节,才能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