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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逢新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6):41-42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应用于侵权及少量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赔偿、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知假买假”民事交易行为,理论上颇有争议。文章从消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象主体条件、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前提、消费者过错对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影响等着手,针对“知假买假”行为之法律适用进行了理论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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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饶世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4):32-35
知假买假行为不是生活消费行为 ;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制度保护 ,其保护的是社会经济弱者 ,而知假买假者已不属于社会经济弱者 ;知假买假行为一定程度可打击假冒伪劣 ,但如果在消费者利益上保护 ,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因此 ,知假买假行为不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学界一直以来在道德风险、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贪利、“黑吃黑”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上争论颇多。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诱发道德风险;假借知假买假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能归究于知假买假行为本身;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活动可以弥补我国公权机构在打假力量方面的不足;将知假买假行为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和规范,可以促进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4.
李爱红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6(1):72-74
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认定为消费者,目前在学界意见仍不一致,而在司法实践中,则分歧更大,有的"知假买假"获得双倍赔偿,而有的只是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而已. 相似文献
5.
由于国家法律对"知假买假"性质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此观点也不一致,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这有悖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文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该类案件的适用标准,并对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6)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属性,当前经济法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从理论及实践分析发现最高法院和地方机关审判实务中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基本持支持态度,此一方面是对消费者弱势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判决又纵容甚至支持了更多的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活动,涉嫌刑事犯罪、占用行政资源。因此有必要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人大代表的回复,可见最高院对知假买假的态度由以往的支持转变为现在的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突破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理想化的功能在于既能弥补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又能对消费者的精神利益起到一定的抚慰和赔偿的作用,同时还能对侵权者起到惩罚、威慑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谒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功能得到完全释放,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雷群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69-7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游钰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源于英美法的一种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立法之先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解决消费者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实施引起了巨大争议,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为了促进我国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我国应当在消费领域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行为种类,并完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11.
张爱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3):17-19
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争议由来已久。在立法上对这种赔偿制度加以类型化地规定 ,可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指导司法实践。在附带民事诉讼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中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
2013年我国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由原来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1倍扩大为3倍,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20年来,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逐步提高。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不能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作用,应该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使其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13.
彭春凝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93-96
惩罚性赔偿自从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首次确立以来,一度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也有许多争议。本文试从消费者特有的价值取向入手,拟通过对“消费者”、“欺诈行为”以及“增加赔偿”等术语的界定,谈谈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人,阻遏该行为人将来再次从事该类似之不法行为,给他人提供警戒和社会示范。其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近二百多年的适用过程中,虽然不断受到批判,但是其适用范围仍呈现扩张趋势,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意图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状况和司法环境,论述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论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宿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4):24-28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法学研究者、社会民众、执法人员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持有热情,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也一直是难点和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具有进步意义,但并没有终结对该问题的讨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通过为背景在适用范围、主观要件和赔偿额等方面的讨论仍有空间。 相似文献
16.
王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4)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17.
王语嫣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60-65
2013年10月,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2013年《消法》)第55条包括两款规定,第1款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最高三倍和最低500元的赔偿金额;第2款明确限定了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以上两款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当二者竞合时,应当择一行使.总的来说,2013年《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2013年《消法》55条款中也存在歧义与不明,特别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兼具补偿性和处罚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将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徐海燕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2)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本文主张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所有惩罚性赔偿均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立法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设置最低惩罚性倍数与最低赔偿额中择高赔偿的制度,对欺诈的认定不再苛求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也不再苛求消费者的缔约行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