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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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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性的增强、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常态化、"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制度背景共同构成了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动因。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逐步推进环境立法协同,但仍存在立法协同体系尚未形成、工作机构有待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通过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工作机制、成立环境立法协同工作小组、完善环境立法协同保障机制等路径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的纵向与横向协同。  相似文献   

2.
山西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范性文件多,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少,门类缺失,立法滞后,执行不力,内容雷同,在立法中也显露了立法机关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的缺乏。建议山西地方立法机关在防止越权、避免重复上位法及与其他地方立法雷同、少颁布宣示性文件而多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地方性立法、建立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廉洁性评估制度的基础上,以市场监管集中为契机,制定山西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法规;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与运用综合性地方法规;各设区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本辖区特有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促进山西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山西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动力。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跨域协同治理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心的重大转变。现有的政府间合作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碎片化现象,合作观念缺失是其中重要影响因素,因而树立整体性治理理念是开展跨域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创新协同治理体制机制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创新组织体制,搭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构建及时有效的问题磋商机制,尝试引入企业董事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政策执行制度,尝试推行区域内行政管理管辖权的让渡;健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保障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契约化。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跨域协同治理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心的重大转变。现有的政府间合作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碎片化现象,合作观念缺失是其中重要影响因素,因而树立整体性治理理念是开展跨域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创新协同治理体制机制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创新组织体制,搭建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构建及时有效的问题磋商机制,尝试引入企业董事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政策执行制度,尝试推行区域内行政管理管辖权的让渡;健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保障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契约化。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监督职能的思考为了保证民意代表机关作为主要立法者的地位,行政立法权必须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立法机关监督和制约行政立法的主要方式,就是在授权法中明确规定授权围,行使所受之权的目的、条件、方式、原则、程序,从而保障基本的政策性决定由直接向人民负责的机关规定,使行政立法在符合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标准之下进行。我国也应考虑适用上述原则。一方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进行严格限定,也就是使行政立法约束在立法机关的标准之下。可喜的是,…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美丽中国的顶层设计与总体性制度供给,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更需要地方立法层面的积极探索。我国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为地方环保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目前《立法法》也已经为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制定适合自身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各地方的环保立法工作仍存在着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立法质量不高以及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够等现实问题。要完善这些问题,在地方环保立法的过程中要首先转变发展理念,明确绿色的立法宗旨;其次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地方的可操作性;再者推动公众参与,实现立法的民主化;最后加强中央领导,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7.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作为一种正在我国被广泛推行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法的有效性原理,以及“自然公正”和“程序正义”的理念。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是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具有督促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并提高地方立法内容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区域立法应定位为介于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又主要依托于地方立法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特殊立法形式。区域立法主要由主体、权限、程序和协调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以区域立法为视角观察,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存在许多问题,如中央立法过于集权却未形成足够的权威、地方立法权配置失衡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运作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区域立法对于调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的趋势并不能否定公共利益的本意;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制约可以通过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抽象界定实现;地方立法机关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但不能与全国人大的界定相冲突。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应采取由宪法进行原则性界定,由涉及公共利益的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界定的立法模式。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不能成为立法机关逃避立法义务的理由;在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得不为之举。  相似文献   

10.
健全流域管理协调机制是新时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现行法律仍以行政区域管辖与部门管理为基础,缺乏系统化治理理念。在地方利益强化的背景下,分割的地方立法模式使得区域水环境保护陷入“碎片化”困境,关键的解决之道为设置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调和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以汉江流域为范例,分析流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碎片化局面,解析地方立法中协调条款的设置现状与局限,并对其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构建。  相似文献   

11.
法律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人们称之为“部门立法”。据报道,我国80%的地方法规的制定都是如此,这种现象在国家立法层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部门立法已为社会舆论所诟病,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  相似文献   

12.
当前,在"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的引领下,粤桂两地统筹合作,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共建共享意识不到位、区域联动管理不统一、利益整合机制不协调、经济发展方式较粗放等因素制约生态文明共建共享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快粤桂两地生态文明共建共享步伐,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多层次跨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构建多元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联合立法力度,构建跨区域生态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构建绿色生态循环发展的保障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构建生态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跨省际、跨流域实现生态文明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军事立法体制与军事立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军事立法体制是关于军事立法权限划分的系统或体系。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军事立法权由谁行使及怎样行使的问题。我国的军事立法权限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层面。具体到权力的行使 :中央军委具有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 ;中央军委与国务院的军事立法权限划分问题较为复杂 ,只能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具体划分各自的权限 ;在地方立法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问题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军事立法的最高权限 ,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军事行政法规 ,地方不具有军事立法权 ,地方性立法 ,原则上不宜直接对驻军作出规范性要求。在军事立法实践中 ,今后应明确军事立法的权限 ,规范军事立法程序 ,加强军事立法的计划性 ,健全其法规体系 ,提高军事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4.
作为人民民主国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的基本权利,公众可以通过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提出各种客观、合理的意见建议及诉求,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地方立法机关需要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并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以此确保地方立法科学、民主。但是从实践来看,我国不少地方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参与能力不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参与规则不合理,公众的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为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性,必须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规则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公众的参与保障机制,从而破解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和难题。  相似文献   

15.
风险社会背景下跨区域公共危机已经由偶发向频发、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发展。为了有效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我国多个要素联系紧密的地区通过共同制定区域规划、签署行政协议、建立组织机制、推进项目合作的做法,进行了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尝试。当然,这种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也暴露出了协同程度不够、协同效度不高、协同限度不足、协同信度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本位主义、区域分割等惯性思维的阻滞,社会和企业等主体参与的成分欠缺,协议的规范性差和区域配套制度的供给不足,以及信息、人力等资源的保障乏力。因此,应纳入区域不同政府与社会、市场力量,创新构建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模式。可设计组织、协调和控制三大运行系统,其中,组织系统是助推模式运转的载体,协调系统在于促进集体行动,控制系统属于一种约束结构,各主体在三大运行系统框架下形成运转高效、合作无间的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应对格局。  相似文献   

16.
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机关在地方立法中更科学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 ,立法者在拟定法律责任条款时 ,首先要体现地方立法的目的 ,同时 ,其内容的设定 ,还要体现出科学精神 ,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该法在施行中的要求。但从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法律责任条款来看 ,仍存在法律责任条款不协调、缺乏衔接 ,法律责任条款过于原则 ,法律责任条款有明显空白漏洞等方面的问题 ,直接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有效实施。针对地方立法法律责任条款存在的问题 ,应采取加强法律责任条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法律责任条款的量化、避免法律责任条款的空白漏洞等措施 ,完善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  相似文献   

17.
与活跃的区域间经济、行政协作相比,我国区域间的地方立法协作相对落后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进程。文章全面分析了地方立法协作的动因、内涵,合法性、协作事项等问题,以长三角地区作为范例,也对地方共同立法的制定和执行,立法协作机制建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经济区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与不协调现象是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由具有起草能力和资质的专业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示范性文本,由各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在协商基础上采取共同接受、选用、修改等方式,将示范性规则转化为各自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这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协调经济区内的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有利于经济区域内共同市场的建立,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为地方法制建设提供直接服务是地方政法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甘肃政法学院通过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受委托或选派专家学者直接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学校服务地方立法的模式和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均有一定不足。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建立学校与地方立法机关合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固定立法顾问与项目立法顾问相结合的模式,并进一步拓宽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  相似文献   

20.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对为什么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置疑与模糊认识。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解决其为什么设立的问题,这是法律制度确立的理论原点与逻辑起点。本文从法的特性、地方立法运行机制的缺陷、当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多角度多层面深入阐释了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及紧迫性,以期促进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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