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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是指:公诉部门对于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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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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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有公诉和监督审判活动两种职能,这两种职能在庭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对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顺利完成庭审任务起着很大的保障作用。在法庭上公诉人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运用充分的证据支持公诉,提请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公诉人的第一种职能──司法职能。与此同时,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对庭审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法庭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这是公诉人庭审中的第二种职能──司法监督职能。随着修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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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王某、刘某和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介绍该案抗诉时检察机关如何把握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及补强证据的运用等三个要点,归纳检察机关抗诉此类案件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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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及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证据收集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的证据收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者分别阐述了申诉人、对方当事人、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责任。并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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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可以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公诉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倾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简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审判阶段强化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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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第一、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结合多年来的民事抗诉实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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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提起的公诉,仍然可能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如被告人存在漏罪、同案犯罪嫌疑人归案需要追加等等。为了追求实体真实,惩罚犯罪,有必要建立一种提起公诉后的变更、补充机制,以便及时地应对公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因素,这就是公诉变更制度。作为公诉权自然延伸的公诉变更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价值,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只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规则》)第351和353条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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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中作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同志认为,重审案件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应由原审法院负责处理,否则就是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补充事实与证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自行调查。笔者认为,对重审案件的处理不能作一刀切,对于通过自行调查可以弄清事实、获取补充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负责调查、审理,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确有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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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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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抗诉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在西方国家,程序抗诉的立法可以区分为附属立法、独立立法和混合立法三种模式。我国在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提出程序抗诉的法律规范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以致无法有效彰显程序公正的理念和实现抗诉制度的功能。为此,应当立足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从区分事实抗诉理由和程序抗诉理由、明确列举程序抗诉的绝对理由、确立为法律利益的非常抗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程序抗诉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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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提出民事抗诉,则须提供和搜集相应证据支持抗诉,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活动中,就调查取证这一公权力的行使并无具体的规定,使得法、检两家对民事再审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认定,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分歧.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权,为民事案件抗诉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对象、范围分析,对现行“法条、规定、司法解释”解读,结合司法实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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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三条对行使公诉变更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变更、追加或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这给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应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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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罪名的产生要经过认定法律事实、选定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的耦合三个环节。由于在这些环节中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和司法主体间的角色差异,导致了刑事司法中罪名的不确定性。公诉工作要充分利用刑事罪名不确定性所留下的合理空间,实现公诉的价值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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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今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97-103
"申诉难"与"执行难"这两大固疾困扰司法实务由来已久,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解决这两大难题方面作了突破性立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就解决"申诉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角色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的新局面将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检察机关应提高对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能力,明确民事诉讼监督的当务之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理念和提高民事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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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抗诉案件法院的庭审范围、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职责、抗诉案件的庭审与其他再审案件的庭审有何不同,因法律规定不明,司法与理论界分歧很大.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抗诉事由为中心,同时兼顾当事人的请求;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利区别于当事人,对庭审活动中的违法应及时纠正,避免产生司法不公;在其他相关问题上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的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