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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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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新增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有必要进行总结梳理和进行前瞻性的探讨,本文拟就罪与非罪、既未遂、罪数、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3.
郑飞云 《犯罪研究》2011,(5):110-112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分歧,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方面谈点自己的思考,以求在办案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买卖人体器官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其他组织型团伙犯罪不同,此类犯罪有其独有特点,给公安机关认定和侦查带来一定难度,必须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并将侦查和取证结合起来,提高快侦快破和严打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6.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前被认为“绝症”的患者现在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手术来寻求一线希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这样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本文拟从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司法认定、完成形态、罪数及其完善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以期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贯彻和运用。  相似文献   

7.
王灵燕 《法制与社会》2013,(16):287-289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罪名出台后,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对本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本文从如何认定组织、出卖、未经本人同意、人体器官等疑难问题方面作了粗浅阐述,希望能对实践工作有些帮助。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是对现行刑法一次较大的修改,不仅对分则立、修罪名多,对总则也有较大的修改。本刊从本期起设立"《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栏目,约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撰写文章,以增进广大检察官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非法贩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呈现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由于打击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立法不够完备,我国有关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猖獗。基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人体器官犯罪,设置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掀开了《刑法》对相关法益和法秩序保护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234条之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的范畴,可知不应将眼角膜、皮肤等组织纳入“器官”的范畴。通过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犯罪既未遂、“组织”行为的认定、“医生”责任的探讨,以及对第2款规定的罪状的入罪标准、既未遂等问题的分析,对该条款的司法实务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13.
本文案例启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定性,经历了从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到《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重大转变。主要理由在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社会管理秩序,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却具有非法牟利和人身伤害双重属性。由于涉及组织者、器官提供者和器官出卖者三方主体。该罪名的45-~J结构较为复杂,需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详加分析。但基于器官所有者自愿提供器官的“同意”。能否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阻却效力,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14.
葛君 《特区法坛》2004,(3):44-44
游客姜某某、杨某忠三人由出租车司机带去某星级酒店歌舞厅看“艳”舞表演,从舞厅员工冯德伟问得价格是每人50元,而在结算时,各种消费总额达5400元,姜某某三人提出异议之后,遭到朱稻、刘涛、卫志亮、何友成、“小李”的恐吓,被迫交出5400元才得以离开。当晚,游客王某某和郑某某被领去看“艳”舞,被迫交出1800元才离开。案发后,朱稻、刘涛、“小李”潜逃,公安机关将卫  相似文献   

15.
刘君 《中国律师》2011,(4):39-40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罪”等罪名。但是,该修正案并没有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买卖人体器官的出售者、购买者双方仍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颜利兴 《法制与社会》2013,(22):288-289
根据2010年出台的《意见》,对出卖亲生子女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私自送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按遗弃罪处理,民间送养危害不大的给予行政处罚。区分被卖者年龄分别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遗弃罪比较适当,治安处罚可能为人口贩卖创造法律规避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比,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罪状特征,理清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8.
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19.
杨越人 《证据科学》2003,10(2):92-94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没有直接规定刑罚. 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20.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医疗事故罪是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 ,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没有直接规定刑罚。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 ,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 ,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 ,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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