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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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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市场经营正常秩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追逐不法收益为根本目的,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本文以新《刑法》为视角,浅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及对立法完善,以期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犯罪打击日趋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郭佳 《法制与社会》2014,(15):126-127
明知所收购废弃油脂为仅能用于制作化工原料的废弃油脂仍私卖给他人用于"食用油",其将所收购废弃油脂放置并进行简单沉淀的行为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将所生产"地沟油"售予炸薄脆煎饼商贩行为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符合"地沟油"犯罪规定。  相似文献   

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5.
1999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跨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赵祥忠被判决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起诉书,则指控他犯有玩忽职守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不当”,因此将起诉罪  相似文献   

6.
正案名:张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系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  相似文献   

7.
欧锦雄 《北方法学》2016,(1):122-132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9.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0.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1,(12):95-101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相似文献   

11.
简化审理是指对一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庭审中对部分程序进行简化性审理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近二年来,简化审理的实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起到了有目共睹的作用,但笔者在具体办理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和探讨:一、由于案件进入简化审理程序有着一系列条件限制,如被告人系盲、聋哑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从而使部分案件不能实行简化审理。但简化审理的…  相似文献   

12.
《江淮法治》2014,(4):35-35
“微信”因其简单、快捷等特点深受年轻人喜爱,被现在很多人视为“交友”工具,但这却给少数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日前,泾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丽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14.
惠之 《检察风云》2013,(4):25-27
浙江省嘉善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黄晓明腐败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12年11月7日,此案在海盐法院庭审一整天。14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晓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140.3万元、澳元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这位"风光县长"昔日的威望一扫而光。  相似文献   

15.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16.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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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出现了“假酒中毒”事件,不法分子竟然用工业酒精勾兑出散装白酒残害了一个又一个无辜的生命。造假者利欲熏心加上无知是悲剧酿成的主要原因。而酿酒行业的门槛之低也令人触目惊心,执法人员在最近的检查中发现,广州不少酿酒作坊根本没有《酒类生产  相似文献   

18.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十八大会议期间,顺利完成区"322"职业认证特大团伙诈骗案庭审工作,为全案的顺利审结打下了坚实基础。此案涉案被告人众多,被害人广泛,社会影响大。为了完成此批案件的庭审,丰台区法院制定了周密的庭  相似文献   

19.
法治故事     
《江淮法治》2020,(2):46-47
销售假酒 法律严惩不久前,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制作、销售假酒的案件,被告人沈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对犯罪使用车辆予以没收。2017年开始,沈某购买散酒并回收某系列酒酒瓶,在其家中制作假冒某系列酒,以120元每箱的价格销售,累计销售900箱,销售金额达96000元。2018年1月,沈某驾驶面包车装载假酒100箱送至凤阳县境内交给葛某,当晚葛某与买家张某某在凤阳县刘府镇境内进行假酒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扣押的某系列酒均为假冒酒。  相似文献   

20.
简化审理的实施,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起到了有目共睹的作用,但通过具体实施,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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