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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体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尽管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指导性案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效力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效力在形式上来源于法院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实则可进一步追溯至实践理性。随着案例指导制度逐步走向成熟,有必要通过创建案例分类指导制度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指导性案例是重要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通过对15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制发和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指导性案例在规模体系、供给结构、适用制度、编辑发布、效力效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探索实践,围绕检察官办案这一核心环节,从加强检察官案例思维方法和应用能力培养角度,建议加强理念宣传,明确制度效力,实施程序约束,强化能力培养,完善辅助机制,建立激励措施,实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应用机制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孙跃 《法学家》2020,(2):103-117,194
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法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两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较大,且相互衔接不足;在规则层面,两者的裁判规则供给能力之差距过于悬殊,具体的互动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层面,两者在互动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相关标准亦有待明确。可以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地位,并加强其与抽象司法解释的制度衔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供给结构并规范其具体方式、加强法律方法在两者互动中的运用并明确相关标准等路径,实现对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之互动模式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是破解指导性案例适用僵局的关键。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法律适用为核心目标,以创制法律规则为运行机理,具有制度建构上的一元性特征。在应然层面,应当确认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使之可以直接作为案件处理依据。在实然层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规定晦暗不明,偏离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和运行机理,带来制度构想落空的风险。应以明确指导性案例效力为起点,对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遴选渠道、体例结构等进行调整,完善适用保障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从“实然”走向“应然”。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关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如何择取指导性案例的问题,关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如何演化和定型的问题。目前裁判摘要的功能主要是概括和抽取判决中的判例规则,其抽象的、一般的规则形式,几与成文法国家的制定法规则无异。但指导性案例的判例规则应由未来在审案件的法官亲自概括和抽取,裁判摘要的最佳形式是内容提要,其功能只应限定于对未来法官做出初步指引。中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已是过大于功,应逐步由案例指导制度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7.
党内法规程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依据,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程序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孕育着法治体系、权利保障与制度规则的法治属性以及确认党内法规适用的具体规则、实现党内法规实施依规依法的"双重价值".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发挥以及制度结构的优化,需以法治理性的向度审视党内法规程序法治逻辑延...  相似文献   

8.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基于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其经验,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要加强顶层设计、继续立柱架梁并完善配套机制,实现从“功能主义”到“规范主义”的过渡。促进党内法规质量稳步提升,要在原则上坚持政治引领论、提高立规技术、完善党内法规话语体系,把握好党内法规制定建设的周期性规律,进而保证立规质量。实现党内法规高效实施,要持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明确党内法规实施主体责任,从而有效提高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对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要致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让两者在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9.
周道鸾 《中国法律》2010,(1):30-34,89-97
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的作用,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中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选编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相似文献   

10.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第13点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明确了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设想。全国许多地方法院也开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并以各  相似文献   

11.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基于判例概念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炜达  李瑰华 《河北法学》2011,29(6):135-141
判例以造法为实体属性,以可以被援用作为其形式要件,判例创制在判例形成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与判例相比较,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名称混乱、范围不清导致案例创制标准模糊;二是案例效力不明致使案例指导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一方面将名称统一为指导性案例,澄清指导性案例与一般案例、判例的区别,另一方面,实现从案例指导制度到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援用制度并行的转变,分别明确各自的效力和创制标准。  相似文献   

12.
案例指导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指导性案例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及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与功能,需要合理区分其创制主体与发布主体,明确规范其“指导效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合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实现民主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融合理性与经验的法治之路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3.
孟涛 《法学研究》2021,43(6):19-35
党内法规从党的文件中分化而来,归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制度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合力推动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党的制度建设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制度内容,影响着党内法规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塑造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服务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与制度内容.当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已经形成,可从纵向的阶层体系与横向的部门分类两个维度加以认识.为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走向完善,今后应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界限,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制度;协调党内法规内部的规范冲突和部门分类,加强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实现两者的双向衔接协调.  相似文献   

14.
向辉礼 《中国监察》2010,(23):34-35
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需要科学设计制度以抓好法规制度的优化完善,广泛宣传制度以确保法规制度家喻户晓,统筹各方力量以形成制度执行的强大合力,坚定维护制度以完善执纪执法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与制定法传统下的法律推理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由法律规则、指导性案例、案件事实以及判决结论四个要素构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由于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作出是否同案的判断以及如何形成同判是整个法律推理的论证重点,判定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以及如何作出相同判决的方法自然成为这种法律推理的核心方法。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的规则主要包括:基本参照规则、实现同案同判的认识规则、断定同案的判断规则、形成同判的约束规则、回归规则以及指导性案例选编的编写规则。上述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的系统作用是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得以正确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16.
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陈灿平 《法学杂志》2006,27(3):101-102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机关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标准和程序应当科学严格,指导性案例在运用中是作为规范和事实之外的法律要义和论证原理进行运用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运用司法管理性惩戒措施可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17.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郜永昌  刘克毅 《法律科学》2008,26(4):135-141
将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为法律适用机制,就是意图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里,通过指导性案例具体化、细化法律原则,使其可以像法律规范(规则)那样可以发挥裁判准则、行为规则以及(裁判结论的)评价准则的功能,以恰当、公正地处理纠纷。但这一定位没有看到以成文的制定法为核心,根据依法裁判原理构建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的特点,没有看到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特点,以及依法律规则裁判与依指导性案例(法律原则)裁判所要求的不同的裁判方式和运行条件,从而极有可能忽视相应的司法程序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8.
与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案例指导制度有鲜明的国情和时代特色,其中最核心的特点是承载司法管理职能和以行政化方式运行。这使案例指导制度内含着难以化解的逻辑难题:统一司法与司法创新、司法多样性及适用案例要旨的冲突;立法权威与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的冲突;司法行政化的弱化与强化之困;实施控制措施内部化的硬性与脆性共存;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混同之虞;指导性案例质量与效益不确定等,这些难题加大了推进案例指导的难度,妨碍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减弱现行案例指导的刚性,建立更好地平衡约束和尊重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符合案例作用规律的、更柔性的案例作用机制,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走的更好。  相似文献   

19.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针对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法律制度。经验研究发现,指导性案例的采纳适用与案件类型、案由、指导性案例的提供主体、律师代理、提供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审理程序和法院级别等有显著相关性,但与判决书的制作年份等不存在相关性。从司法适用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进入司法判决既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方法支持。从运作的效果来看,案例指导制度尚未有效解决制度设计与法律理念、制度运行与适用方法之间的深刻鸿沟。实证研究和法理反思均表明,任何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有制度运作的程序安排,也需要有娴熟的法律方法训练,更需要有成熟的理念沉淀,才能真正实现制度创新的目标和价值。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增强指导性案例的实效,需要从程序、方法和理念等层面着手,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化和本土化。  相似文献   

20.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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