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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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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苏府办[2015]1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编制成《2015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和目录安排,会同有关单  相似文献   

2.
《贵州政报》2022,(7):49-50
<正>黔府办函〔2022〕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正>鲁政发〔2022〕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2年6月8日,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对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4.
<正>吉政办发[2023]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2]136号)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正>嘉政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  相似文献   

6.
<正>成府发[2015]3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1月13日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  相似文献   

7.
<正>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绍政发〔2015〕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3日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相似文献   

8.
《贵州政报》2023,(7):34-36
<正>黔府办函〔2023〕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9.
<正>东府办[2015]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听证目录所列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依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不予作出行政决策。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相似文献   

10.
<正>(2019年8月31日)沪府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  相似文献   

11.
<正>汕府[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试行)、《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汕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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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8月25日)沪府办发[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9〕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2019年11月21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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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20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一月五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晋政办函〔202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履行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运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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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呼政发[2015]59号2015年12月28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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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楚政发[2014]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件公开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  相似文献   

18.
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已成为当下行政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具有民主、理性、权力制约价值。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实践中存在着地方立法明显、基本内涵确定不统一、目录管理制度未系统构建、行政问责制度运行未能常态化等问题。重大行政决策核心程序的规范运行需要通过构建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决策调研、信息披露、意见反馈、决策后评估等保障性程序作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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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府令第255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已经2021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裘东耀2021年1月18日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正>济政办字[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精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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