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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吉政发[2021]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1月26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相似文献   

2.
<正>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正>东府[2015]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  相似文献   

4.
<正>宁政办发[201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  相似文献   

5.
<正>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26日  相似文献   

6.
正甘政办发[2018]115号2018年7月1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成本,便利便捷住所(经  相似文献   

7.
《山西政报》2015,(Z1):17-19
晋政发〔2014〕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相似文献   

8.
<正>津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豫政〔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3月4日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  相似文献   

10.
<正>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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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21]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1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2.
<正>京政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3.
正吉政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吉政发[202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吉政办发[202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吉政办发[2021]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正>吉政办发[2021]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吉政办发[2021]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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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办发[2021]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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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吉政发[2021]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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