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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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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城管发[2019]115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燕山、西站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新修订的《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已经2019年12月23日第四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京公法字〔2022〕1125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相似文献   

3.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京城管发〔2023〕8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2月2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6.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56-2019-0001甬综执[2019]51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9.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贵州政报》2023,(4):44-46
<正>黔卫健发〔2023〕4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相关处(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3月30日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  相似文献   

11.
京发改规[2020]5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违法行为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2.
【正】京政办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3.
京发改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京统发〔2022〕105号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北京市统计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北京市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杭民发〔2022〕9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6.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第13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国家邮政局将根据执法实践需适时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8.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19.
《天津政报》2012,(5):29-31
<正>津环保管[2012]16号为认真落实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委、市政府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部分环境影响轻微建设项目差别化管理名录(试行)》(以下简称《名录》,详见附件),对6个行业27类环境影响轻微项目,试行差别化环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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