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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这一复杂现象进行了多维度研究,为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提出合理建议。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有一定客观存在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做入罪。融合适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界分的理论依据;该行为罪或非罪具体界分标准是:体育行业自治标准和犯罪构成理论标准。  相似文献   

2.
2006年2月新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了禁止四类人员在娱乐场所从业的规定,由此引发出激烈的宪法争议;争议焦点为该规定是否违反劳动平等权。从解释学的观点而言,《条例》的禁业条款实乃关涉到宪法上的职业自由权;德国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对职业自由权限制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建立了一套类型化标准。比较和鉴别这两国的经验和技术,提取其中的合理方法;并以这种方法为指引,可判断《条例》对四类人员的绝对禁止准入之限制程度过当,因而难谓其具有宪法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赵晖 《理论探讨》2018,(1):166-171
从业主体的市场准入政策是保障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网络地理信息从业主体准入与退出政策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地理信息从业主体准入要遵循安全、效率、公平等三者有效平衡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安全原则以及分类准入和分类管理的原则。政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建立网络地理信息资质认证的授权主体、网络地理信息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地理信息服务从业主体的安全信用与备案、网络地理信息服务市场退出等。  相似文献   

4.
从业主体的市场准入政策是保障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网络地理信息从业主体准入与退出政策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地理信息从业主体准入要遵循安全、效率、公平等三者有效平衡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安全原则以及分类准入和分类管理的原则。政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建立网络地理信息资质认证的授权主体、网络地理信息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地理信息服务从业主体的安全信用与备案、网络地理信息服务市场退出等。  相似文献   

5.
虚假广告罪出现至今已有十六年之久,而现实生活中各种新型的广告犯罪并未真正得到有效的控制。虚假广告罪在现实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虚假广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主体范围狭窄,代言人并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等诸多原因,使得该罪陷入的困境。虚假广告罪解决途径如下:《刑法》应明确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标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应加以规制网络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微罪不起诉价值诉求之充分实现,还是微罪不起诉适用后果之权利剥夺,都蕴含着微罪不起诉制度在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上的"给力"需求。我国微罪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之"乏力"窘态背后潜藏着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想主义应适度纠偏。应当赋予微罪被不起诉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以获取无罪判决的权利,当被不起诉人为未成年人时,还应将这种权利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虽然引起了一定争议,但并未带来广泛的讨论。有限的争议集中于该次修法是否属于对律师群体的针对性立法,以及修改后的该罪将为律师工作带来何种影响等问题。从立法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导向看,该罪的修订带有"应急性立法"倾向,存在着对律师行业"隐含的针对性",而该罪也确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在适用时必须保持理性与克制,以免该罪被滥用而限制律师职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8.
刘宇 《学理论》2014,(6):77-78
有价票证自身具有的使用价值使得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对其伪造变卖,并在票据上盖有自身伪造的印章,使消费者真假难辨,从中获取巨额暴利。对于一般的公司、娱乐行业所派发的有价票证,定伪造有价票证罪自然无疑,但一些涉及政府、事业单位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因票证上盖有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往往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该类案件属于处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交叉盲点,在刑法条文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浅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范畴,并对适用何种罪较为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受制于诸多因素,在主体社会化不完善时极易生成犯罪人人格,产生对刑法所保护价值之敌视、蔑视或漠视态度.表征犯罪人人格态度的罪前、罪后情节均应成为影响定罪量刑之因素,其中尤以刑法明定的罪前、罪后情节为要.  相似文献   

10.
袁杰 《学理论》2014,(5):93-95
假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对于犯罪人员予以改造,同时鼓励和鞭策犯罪者认真改造罪过,在其渴望自由心理上给予正面刺激,促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消除反社会性格,使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下:当前假释的实质条件不够明确;假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明确;适用条件过于苛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存在漏洞。应采取措施如下:建立再犯预测机制;严格把握禁止适用假释条件;取消对累犯和暴力性罪犯禁止适用假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认真分析北京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和从业状况的基础上,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完善管理体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提出了采取有力措施,多管齐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北京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徐若瑶 《学理论》2013,(10):128-129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三个罪名均是刑法用以规制滥用贷款行为的,在适用时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事后故意"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行为?就以上问题,在文中将一一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14.
《求知》2014,(3)
<正>小微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活力强,现阶段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天津市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总体运行情况和特点从统计的角度讲,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涉及九个行业门类和两个行业中类。九个行业门类包括:交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智慧业,从何阳30万元卖点子开始,经历了这六、七年的发展,已经步入了一个成熟发展期,目前,此行业从业人员众多,组织体系林立,销售形式多样。但由于智慧业本身的特殊性,在智慧产品的供求市场上,  相似文献   

17.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8.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相似文献   

19.
全球要闻     
《瞭望》1998,(34)
日内瓦裁谈会决定谈判缔结“禁产公约”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讨论,8月11日终于决定特设一个委员会,就缔结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进行谈判。这是1996年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后在核裁军领域迈出的又一...  相似文献   

20.
正补课歪风误导了孩子的学习观,加重了孩子课业负担与家长的经济负担,教育部屡次下达禁补令,不仅要求校内不搞有偿补课,还禁止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补课。然而,从家长追着教师补课,阻止查处补课教师的现实来看,禁补令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对于禁止补课的问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早有规定,教育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此三令五申。《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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