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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京规自发〔2023〕228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关于规范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2.
<正>京财经—〔2014〕449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  相似文献   

3.
<正>京金融〔2023〕45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风险,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 86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4.
<正>京经信发〔2023〕92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激发北京市网络安全保险市场活力,助力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京商财务字〔2022〕2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京建法〔2022〕4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正>京民社发〔2023〕257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京人社发〔2022〕3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  相似文献   

9.
<正>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相似文献   

10.
<正>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1.
<正>京规自函〔2023〕2289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类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现将《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12.
<正>京发改〔2023〕1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 43号)和市政府《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31号)要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新能源供热利用比重,全面推动本市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3.
<正>京民社发〔2015〕335号各基金会:现将《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相似文献   

14.
<正>京政农发〔2023〕44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对《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8月16日  相似文献   

15.
<正>京政农发〔2022〕145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6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22〕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6.
<正>京金融〔2023〕1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正>京知局〔2023〕18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规范,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8.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京民社发〔2015〕388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5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第一条为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自主运行制度、机制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监管...  相似文献   

20.
<正>京发改规〔2023〕2号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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