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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忠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侵权主体或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侵害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又包括公平有序的社会竞争秩序;侵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在主观上过错或无过错在不同情形下均可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2.
刘琼瑶  祝磊 《行政论坛》2009,16(5):94-96
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准刑事的特征.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演进,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尽管各州之间在这些适用条件与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大体上相似.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相关立法中应积极移植,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还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弥补了其他法律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才让吉 《学理论》2012,(14):126-127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商业秘密的泄露不仅削弱甚至毁灭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严重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侵蚀了劳动力市场的环境,使人才流动陷入无序状态,从而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尊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仅局限于劳动法领域。对于商业秘密的严格法律定义、对于有预谋的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侵权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对于侵权后损失的计算以及对海外交易中如何保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诸多方面,都应该有一部全面地、精细地法律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4.
在租车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存在向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的前行为和将汽车转卖获利的后行为,其中,后行为属于对前行为所得赃物的处置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租车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受犯罪形态的影响,应以"双重标准说"进行认定。租车诈骗金额的计算与行为被认定的罪数形态的判断有关。因此,应以所骗得汽车的价值作为诈骗数额为宜,为骗得汽车所支付的租金不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5.
白冬生 《学理论》2012,(11):122-123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繁,刑法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还存在争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对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判断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容许的风险和风险分配理论仅具有在立法层面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规定起理论支撑作用,在司法适用上并无有价性,而作为两者下位规则的信赖原则,实际亦是一个无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卢建祥 《各界》2007,(4):65-66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表明,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度关注。美国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区分了一般商业秘密侵权和经济间谍行为,并平衡了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9.
票据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采排除权利人意思说.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结合票据诈骗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必要的前置调查取证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司法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参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通过排除合理怀疑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进行有效推定.票据诈骗罪应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数额说作为既遂标准,其中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学理论》2016,(11)
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而由于保护范围、保护手段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在应对前述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对此立法者有必要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并设定作为该权利下位权利的商业秘密权,进而设计权利制度的内容并完善制度的形式,以此来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11.
贾维 《学理论》2012,(33):78-79
如何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许多具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在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完善,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2.
张玥 《学理论》2012,(33):91-92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又同时实施了其他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但由于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容易产生分歧。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实践中应当采用较为统一的方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13.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但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争议,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而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犯罪客体以及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4.
在一般的诈骗案中,由于诱价甚微,对于定罪量刑并无实质性影响。但在作案数额处于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临界点时,诱价是否扣除,关系到行为人的根本权益。尤其当行为人支付大额的诱价时,是否将其扣除不仅是定罪量刑的问题,更是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诈骗罪诱价是否扣除并未达成共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较为常见,造成了司法尺度的失衡。因此,对诱价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正假冒伪劣的商品让"中国制造"蒙羞,更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健康。如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猛拳"。近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还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惩罚性巨额赔偿,是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作出这一加重巨额赔偿的目的,在于充分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行为人再次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往我们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多为补偿性  相似文献   

16.
廖秀健  高楚南 《学理论》2013,(22):152-153
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商业秘密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保护手段,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我国目前竞业禁止制度还尚未完善,商业秘密时有被侵犯的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够和谐,从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入手,分析国内外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发展现状及问题,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相似文献   

17.
胡梦梦 《学理论》2009,(14):106-108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造成了实践中定罪的种种困难。在有关主观状态认定、客观行为方式的责任问题理论上的解读也是争语颇多,使得民法与刑法出现断层。我们应当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去探究法律的实然状态,然后通过立法和司法两大途径去达到法律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18.
针对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检讨无法解决本罪所面临的在行为类型上的取舍难题,行为类型的争议会延续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理解之上。从个案判决反映出的司法实践对“综合手段说”的认同,与“单一行为说”所具有的说理优势形成的反差集中体现出刑法解释结论同实务之间的巨大分歧,而这正是由不恰当的司法解释人为制造的法律漏洞。重新提倡“综合手段说”,立足于实质立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适当修正应是更为可行的解释路径。应重新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在数额界定的细节上,职务侵占罪应当参照盗窃罪、诈骗罪而非贪污罪制定数额标准,适当提高入罪数额,升格处罚的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保持基本均衡,并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数据。  相似文献   

19.
付音  于国红 《学理论》2010,(3):33-34
通常情况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明显,对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特殊情况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存在兼容,对该类秘密信息的管理保护需要遵循特殊原则。  相似文献   

20.
博客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博客作者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行为人的行为被第三人知悉,行为人具有过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博客网站作为博客信息的传递平台,应承担说明与提示、监管与删除等合理的注意义务。规范博客行为与博客网站管理的思路是:应发挥已有法律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博客网站的管理,要发挥民间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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