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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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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政报》2020,(8):39-42
<正>陕环发[2019]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市人民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及本《目录》以外所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未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似文献   

2.
<正>2015年第13号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  相似文献   

4.
正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黔环通[2018]14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及2017年第44号),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制定了《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似文献   

5.
正GZ0320210031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穗环规字[2021]3号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 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 (环评函[2020] 19号)、  相似文献   

6.
<正>宁政办发[2015]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  相似文献   

7.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京环发﹝2023﹞ 2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5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9.
<正>粤环发[2020]3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予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工作规程。  相似文献   

10.
<正>青政[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11.
京环发[2020]2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调整,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  相似文献   

12.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13.
<正>京环发﹝2023﹞ 2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办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5项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4.
《江西政报》2006,(1):37-39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京环发﹝202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排污许可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排污许可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6.
京经信发[2019]8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智能装备产业的指导意见》,推动北京市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北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正>京水务法[2015]7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  相似文献   

18.
<正>京经信发〔2022〕59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战略部署,抓住以数字人为代表的互联网3.0创新应用产业机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了《北京市促进数字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9.
<正>2015年第5号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现公布《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  相似文献   

20.
<正>国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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