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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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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司发[2015]88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相似文献   

2.
<正>京司发[2015]85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1月9日  相似文献   

3.
<正>京司发[2015]84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京司发[2015]8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1月9日  相似文献   

5.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京教策[2012]6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市教委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在梳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基础上,为进...  相似文献   

7.
<正>鲁农政法字[2013]20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11日。  相似文献   

8.
京发改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0.
<正>鲁旅字[2015]3号各市旅游局(委):为规范政府旅游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旅游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旅游局制定了《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  相似文献   

11.
<正>鲁司[2014]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相似文献   

12.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济商务字[2015]35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局,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相似文献   

14.
<正>鲁盐政[2015]3号各市、县(市、区)盐务局:《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该基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请严格遵照执行。已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自本通知施行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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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16.
<正>鲁事管发[2015]1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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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水政字〔2014〕6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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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林政法[2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登记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林业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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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7-0390001鲁事管发[2017]1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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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统计文[2020]27号各市、州、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现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20年7月7日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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