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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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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留在看守所服刑"为由提起上诉,司法实践时有发生,这种无实质意义的上诉本质是被告人通过拖延时间所作出的刑事诉讼时空选择。通过对179个上诉案件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基本特征、留所服刑的具体理由与提出方式、法院的评判应对,指出留所服刑的成功率高达四分之三,被告人时空选择的主体性地位凸显。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有取消之声、限制之争,以留所服刑为由的上诉是权利善用而非滥用,应当以尊重短刑犯服刑场所意愿为原则,赋予法院对短刑犯的服刑场所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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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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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宽容视野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03-110
认罪认罚从宽是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进步遥相呼应的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譬如,针对被告人反悔后上诉问题,用抗诉遏制上诉,用抗诉加刑惩罚"失信"被告人,甚至对因之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求加刑处罚。这些做法其实是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契约化看待的结果,因而对不诚信或违反契约的行为进行契约"惩罚",而实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只是一种司法宽容,以契约"惩罚"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以司法宽容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对被告人反悔问题建立理性化认识,避免将其陷入浅层意义上的公权力"报复",使其作为正义实现的一种特殊途径被真正贯彻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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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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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正式运行后某基层法院作出的5104份盗窃罪判决与1350份故意伤害罪判决发现,认罪认罚案件整体羁押率低于非认罪认罚案件,但不同罪名羁押率降幅存在差异;认罪认罚逮捕转取保候审的案件比例高于非认罪认罚案件,但强制措施转化的总体适用率不高。抽样分析结果表明,认罪认罚案件拘留羁押期限较非认罪认罚案件变化不明显,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拘留时长甚至超过非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的逮捕羁押时长明显低于非认罪认罚案件。剖析其成因,主要缘于认罪认罚仅作为羁押必要性考量的“末位”因素、拘留功能与定位发生“异化”以及审前羁押时长高度依附于办案期限。为完善认罪认罚下审前羁押适用,应确立“双阶层”的逮捕必要性判断标准,恢复拘留的紧急到案功能,构建认罪案件“非羁押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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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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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传统的量刑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我国对于盗窃罪的量刑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为了完善认罪认罚在处理盗窃犯罪中的适用,以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判决文书为实证研究依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我国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总结影响盗窃罪量刑的诸多因素,探索不同因素下的量刑差异及其相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可以为盗窃罪研究理论在我国的繁荣提供实证依据,进而为司法人员在盗窃罪量刑时更为准确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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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为适应刑事司法新需求,刑事诉讼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顺应这一变革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统一,还能够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同时亦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但目前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明确、监管难、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的现状及困境,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亟需广大执法办案民警转变办案理念,坚守谦抑的立场,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设计完善的权利救济措施,共同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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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是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真实的不可或缺的依据和方法。司法实务中,运用经验法则判定认罪认罚是否真实时,应当注意防范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丰富性特征潜在的诱发错判的风险,并从认罪认罚的三性(即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契入,重点审查核实所引依据是否经验法则、所引经验法则是否与待定事项对应和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应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情形下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避免发生罪从供定和忽视收集、审查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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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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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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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官角色职能在既有的矛盾属性中向内收敛和向下潜深,角色职能的新变化促使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往深处延伸,需要从自愿性证明、被害人权益保障和量刑建议优化三个方面着重精细化。据此,应当根据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下潜趋势,树立自愿性认定标准,赋予相关人实际的法律援助权利并搭建监督体系。同时,要重视被害人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提升的辩证关系,进行量刑建议的分类精准化,在实践过程中增强检察官自身法律专业能力,科学化、精准化量刑,并在与法官的相互配合中厘清二者关系,最后自觉承担说明义务,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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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的情况看,"上诉审"存在许多问题:以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的比率过高,以立功、自首"改判的比率较高,"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在上诉案件的办理中,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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