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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核心罪行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它们都是违反习惯国际法或者强行法规则,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严重违反人类基本道德与良知的犯罪.我国缔结了许多规定国际核心罪行的国际公约,它们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将相关行为犯罪化,但我国刑法中只有两个犯罪属于战争罪的范畴,没有规定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鉴于此,我国宜在刑法典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这些国际核心罪行,并将现有的两个战争罪移人该章中.  相似文献   

2.
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扮演何种角色,我国刑法学界众说不一。刑事责任应该是一种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评价的负担。在与罪行和刑罚的关系上应该采取罪———责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理清罪、责、刑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定位刑事责任,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惩罚的问题本来属于刑法学中的一个古老问题。但是,它背后所包含着的意蕴在法制史上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惩罚是针对人的社会性方面而作出的,在直接的意义上,它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教育,更不能被看作一种社会性的报复,而是一种以隔离措施为手段的行为禁制。对惩罚问题的历史性考察,可以发现现代法律改造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全部立法活动应当基于人的社会生命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人类欲生存,发展下去,不仅要与自然抗争,还要与人类本身抗争,这就是要遏制、惩罚人类中的个体对人类生存、发展的破坏行为。于是,人类制订刑法,创制犯罪,进而将刑法适用于触犯刑法的人,进行犯罪的认定,罪的创制,在刑事立法中居于基础性、前提性的地位;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在自由宪政之下,刑法应当优先保护的是个人法益,即个人尊严基础上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生活利益,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是"聚众斗殴",属单行为犯罪,性质上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对"聚众"行为的构造不能拘泥于形式化,应当立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对其进行规范的理解,同时考虑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认定。不正当目的或动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素。  相似文献   

6.
国际刑法范畴内的国际犯罪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为目的,并不涉及国家责任问题,但是侵略罪却与国家行为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侵略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就包含了国家侵略行为,这是其他国际犯罪所不具备的特点。只有一个国家的军政领导人才能构成侵略罪的主体,这既可以看作是侵略罪的一个特殊要件,也可以作为对侵略罪在管辖权方面的限制,而在侵略罪的行为要件与心理要件的具体构成方面,学界尚有争论。从学理上厘清侵略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能够促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对未来侵略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只有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有被刑法惩罚的可能。然而 ,这只是人类美好的理想 ,现实工业社会中 ,越来越多的道德中性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针对这种不合理的刑法滥用现象 ,作者通过对道德之恶和刑法之罪的概念分析和两者之间关系的历史追溯 ,认为现代刑法与道德之恶与刑法之罪的应然模式相冲突并提出了冲突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违反职守的行为 ,同时必须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 ,该活动本身有关的违反职守的行为。重大损失是体现该罪社会危害性 ,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准确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 ,正确认定重大损失则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所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守相联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0.
自从巴门尼德区分"真理"与"意见",追求"真知识"更成了希腊哲学自觉而坚定的努力,以致知识甚至成了伦理学的基础。这种以知识为基础的伦理学在理论上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推进到了获得解决的临界点。但是,由于"自由意志"的缺场,希腊伦理学始终未能突破这个临界点。奥古斯丁在"绝对一元论"视野下,使恶的问题被转换为罪的问题,而罪总是包含着审判与惩罚。对这种审判与惩罚的正当性的追问,使"自由意志"进入思想现场,启动了更替伦理学基础并突破希腊伦理学所达到的临界点的进程。  相似文献   

11.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2.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三种意见:故意、过失与混合心态。没有理由惩罚某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却不惩罚相同行为的故意犯罪,过失心态观点不能成立。混合心态观点存在着立法惯例和刑法原理的根本性悖论。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而是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故意犯罪,属于行为人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所持故意心态的犯罪。法定刑高低或无变化不能成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的原因。司法解释关于该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最高院公布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了该罪系故意犯罪的结论;司法解释关于该罪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不能证明该罪是故意犯罪。通过过失心态观点和混合心态观点的“破”与故意心态观点的“立”,得出污染环境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故意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决定》对毒品犯罪的11种罪行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此罪和彼罪往往出现交叉和混合,致使有些法律工作者认识上产生误区,尤其是对《决定》的处罚设置更易产生认识上的模糊。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决定》中的处罚设置之特点是正确区分毒品案件中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一切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我们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不枉不漏”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从规范本身讲是清楚、明确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该条文的内在含义作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就势必出现或轻纵犯罪或罚不当罪的弊端.在对史某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就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6.
司法除了应该及时保护社会外,还需要包涵以下目标:使得加害人在情感层面上了解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不止发生在被害人一个人身上,与被害人有关的每个人都会受到伤害;确定加害人生活中的哪些不和谐因素导致了犯罪,并且为加害人努力塑造其他各种关系来减少重复犯罪的可能;寻求途径使得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能摆脱受损的关系,因为在犯罪发生后他们都被束缚在了受损关系上.可见,关系模式中对加害人的惩罚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惩罚,二者基础不同.后者的基础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的刑罚,而不考虑加害人对自身罪行的理解和悔罪程度.而在关系模式中,惩罚的重点在情感层面,惩罚的基础是悔罪.一旦用关系的视角看待犯罪,便开始重新审视西方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些基本理念,它们没有我们一直以为的那样精致.  相似文献   

17.
事实认知上的疑罪。是指司法指控已在程序上形成,但是罪信念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或无法达到定罪标准,罪行主张既不能被证实又不能被证伪的状态。研究疑罪的成疑规则,实际上是研究定罪规则的反向表述。疑罪的成疑标准须平衡处理一对矛盾;为了集体安全,疑罪标准要提高;为了个人安宁,疑罪标准要降低。规则是司法经验积累的结果,成疑标准应当建立在历史理性的归纳之中。  相似文献   

18.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师执业资格”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在非法行医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医,其行为性质都是非法行医,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明确社区矫正任务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是将法院的刑事裁决加以实现的过程,教育矫正固然重要,但是惩罚的任务不能忽视。因为刑罚和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是它的惩罚性。惩罚是对犯罪人权益给予一定的限制和剥夺,让其承受一定痛苦与损失的体验。惩罚的形式、内容和强度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事法律中加以确认并在执行中加以实现。在社区矫正中,需要正确平衡惩罚与教育矫正的关系。如果过分强调教育矫正和人权保护而忽视或否认惩罚,将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和伸张正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的宽纵。"监督管理"并不能等同于惩罚。适应性帮扶作为社区矫正的任务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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