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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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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社是利用其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民主控制的.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性互助组织。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二元属性.两者对立统一于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宗旨之中。与合伙企业相比,合作社是非人合企业,同时合作社具有社会属性:合作社与集体企业在我国的混淆是一个历史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实质区别;合作社与职工持股计划企业在产生目的以及成员主体身份双重同一性的构成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股份合作企业的一部分属于集体企业.一部分属于典型的职工持股计划企业.而大部分应属于合作社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谭启平 《现代法学》2005,27(4):112-121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原则包括社员资格的自愿和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等七项。合作社与集体制是两种极易混淆,但实存重大区别的制度。由于合作社类型的多样性,规模大小不一,因此不宜将合作社的主体地位统一确定为法人,而应由合作社发起人自行选择。既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性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法人形式,也可选择为合伙组织、合作社分社等非法人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3.
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经典意义上的界定。社员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以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其利益诉求,与公司股东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出现引入"股东"的作法,欧洲和北美地区也出现了投资股社员的实践。中国合作金融制度应当确定投资股社员的法律地位,采取资格股社员和投资股社员并存的模式,但应当对投资股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以确保资格股社员享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权利。  相似文献   

4.
作者认为合作社将成为我国重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法保护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迫在眉捷.在制定合作社法时,要明确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坚持社员入社自愿的原则,确立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为合作社的主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米新丽 《法律科学》2008,26(6):89-96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这是一片希望的田野。放眼望去:麦浪滚滚,稻花飘香;蔬菜碧绿,果树成行,还有正在辛勤耕作的合作社社员……  相似文献   

7.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借鉴欧洲合作社尤其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最初并未体现于法律中。及至20世纪初期以后,在寻求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及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经由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合力,农业合作社逐步实现了形态法定化,并在法律的助推下得以进一步勃兴。美国农业合作社形态法定化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确立应积极回应实践中的制度创新;我国农业反垄断豁免的主体界定可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8.
法律语境下的合作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立法指南》的观点,"合作社通过其社员的努力,日益被作为一种实现公司认为无利可图及政府不能或不愿意实现的目标的一种手段"。合作社的上述价值使得各学科都关注对合作社的研究,法学也不例外。无论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学领域,合作社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本文着重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研究合作社,这也是合作社在法律语境下应有的意义,合作社属于民商事法律主体体系的一部分,对其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合作社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目前我国唯一的有关合作社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2):96-106
当前我国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员附加表决权导致了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从而对法律规制社员附加表决权提出了要求。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应以确保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为目标,但是,当前立法对法定附加表决权规制不力,对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和合作社联合社附加表决权缺乏规制。为保障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我国立法应当对社员附加表决权从其授予到影响力再到行使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同时,将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合作社联合社的附加表决权纳入法律规制的对象范畴。  相似文献   

10.
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合作社也一度被认为是效率不高的组织.本文以产权的功能为切入口,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产权性质,并指出正是由其特殊的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产权性质导致大量未清晰界定产权的共有财产存在,诱发了内部社员对合作社资源的过度使用与为外部人潜在地攫取合作社共有财产提供了可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产权结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产生问题根本原因.为此,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德国《合作社法》评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德国合作社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867年,经议员舒尔泽——德利茨施多次提议,普鲁士王国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71年,德国统一,该法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该法于1889年经过一次大的修改后,于1890年1月里日起生效。至1973年,该法虽又经数十次修改,但基本框架仍保持不变。一、合作社概念德国(合作社法》第1条将合作社定义为,没有人数限制的,以促进社员的经营活动为目的,以共同的业务活动为手段的联合组织。这涵盖了合作社的几个重要特征:1.以促进社员的经营活动为目的。合作社与其他形式企业的最主要的…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将在合作社的主体视角下,界定合作社最初成立的群体的属性,进而探讨社员在影响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中的作用,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最终找出当前城乡二元化格局下适合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3.
社员异质性本质上反映的是社员利益诉求方面的差异性,在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入社目的多样化以及追求盈利的背景下,异质社员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必然导致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异质社员中的能人社员与普通社员不能以合作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损害合作金融组织的效率和内部公平。此时,法律应当通过对合作金融组织控制权的倾斜分配以激励能人社员提升效率,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股权结构和表决机制的倾斜。同时,法律需要对普通社员的权益予以侧重保护以保障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公平,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监事会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形式为社员提供服务,同时,合作社还可能与非社员进行交易.这两类交易产生的收益因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应区分为“盈余”和“利润”两个部分.盈余部分是基于财务核算的需要而多收的部分价款,故不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惠顾返还的形式进行分配;对利润部分应按照资本贡献进行分配,但应限制股息率,以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性.  相似文献   

15.
“资本控制”已成为我国合作社治理中的普遍现象。基于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合作社不得被“资本控制”,法律须排除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包括限制追加资本社员的附加表决权、限制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追加资本社员比例、排除资本对合作社“隐性的事实控制”。但与此同时,为替代“资本控制”对合作社的效率提升功能,立法须回应追加资本社员的资本报酬获取诉求,主要包括保障追加资本的安全、明确资本报酬事项、保障追加资本社员涉自身利益决议参与权,以及明确追加资本股可以退股、转让,等。  相似文献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内部表决机制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决策权,但内部表决权在运行中还存在严重缺陷,这是当前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其存在的严重缺陷主要在于社员表决权被严重虚化、弱化、乃至被剥夺.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农民的带动作用.应根据专业合作社表决机制存在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18.
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是成员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维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分类设置及其限定具有"人合为主、兼具资合"的属性,体现了经济民主与公平,具有平等、激励、制衡及矫正价值。合作社的互助属性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成员表决权的设计应该确保表决权行使能形成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和成员利益的共议,于此,有必要系统梳理表决权所涉环节,明确界定有表决权的成员、合理构建表决权排除或限制制度,细化成员大会表决规则,从而防止合作社发展偏离既定轨道,以达到促进合作社稳健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论合作社治理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社治理须贯彻经济参与、民主管理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合作社治理结构运作是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作社治理的新趋势是:经营管理"专业化"日趋增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一人一票制受到冲击,股份制因素日益渗入。  相似文献   

20.
住宅合作社作为住宅领域的合作社形式,其属性应是合作社属性与住宅属性的结合。我国在住房商品化改革背景下的住宅合作社制度,性质偏于政府主导性,合作社属性明显不足,也没有充分体现出住宅的属性。基于住宅合作社的属性所决定,我国住宅合作社在未来立法上的类型可以确认为两类: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和社会性住宅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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