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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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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源自德国,后几经修正。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领域,正有意无意地运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解决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地位不平等性、适用特别规则、排除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为维护公安机关内部秩序和组织纪律发挥了持久的积极作用。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不抵触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2.
"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是党规国法关系的具体表达,但现有观点却缺少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合理性的理论阐释。从已有观点来看,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解释理由主要集中在党员入党行为的自愿同意、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先进性追求、党员行为的志愿性与自觉性、党员权利的获利属性。通过对上述观点的理论归类与反思,发现"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根本依据在于党员的自愿与同意行为,即党员对自身基本权利的主观放弃。但基本权利放弃具有个案性、不可概括性、放弃和放弃行为存在边界等特征,因而同意行为本身也存在理论瑕疵。因此,需要从本质、原则、方法、衡量和保障五个方面提升"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徐忠华 《人大研究》2007,11(8):34-38
明确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原则,增强人大监督职能,限制行政机关向立法权的过度渗透,权力得到制衡,和谐才会实现。  相似文献   

4.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所需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限制职权的正当化,而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本质区别在于控制立法权的角度或侧重点不同,前者允许立法机关立法调整本来应当属于宪法保留的事项且要求其对重要事项"亲自调整",后者则禁止立法机关规制宪法保留的事项。我国宪法虽然蕴含了法律保留的精神,但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而是"特定依据保留";且基于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任,我国宪法并未确立宪法保留原则。  相似文献   

5.
王建 《求索》2013,(12):174-176
我国宪法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后几经修正。成为我国宪法的现行正本。作为国家根本性大法,宪法只能对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民主制度、国家的法制原则等做出框架性规定。所以。宪法解释就成了当代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论题,对宪法解释方法进行考察也成了理解当代宪法实践的前提预设。本文拟从法学比较域出发,解读宪法解释在预设前提、解释对象性质、解释方法应用、解释创造性程度、解释结果确定性程度等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法学特质。研究宪法解释及其法学特质,以充分凸显宪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更加全面的把握宪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对完法及其解释方法的研究有益于廓清现代法律的框架体系.深化对宪法文本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公民监督权与官员的名誉权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与政府关系的宪法问题,宪法价值更倾向于公民监督权的保护。平衡二者关系,应将宪法精神融入法律解释之中。公民监督权要明确界限,在防止名誉权受到过多侵害的同时,应清晰界定权力对公民监督权限制的尺度。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权力(利)配置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从一定角度看可以视为一个关于权力(利)配置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庞大、复杂,需要有起灵魂作用的原则来整合,使其逻辑一致,价值统一。文章构筑的原则体系包括:平衡原则、法治原则、法官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平衡原则强调在一定标准下均衡配置权力(利);法治原则强调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官保留原则是一项调整刑事诉讼权力关系的原则,它强制性地将刑事诉讼的特定领域和特定事项的决策权赋予法官,从而保证了审判权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比例原则是一项调整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原则,它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方法、内容、手段、目的上受到控制,使权力与权利间的关系保持某种平衡。作为一个整体,这四项原则确定了权力间、权力与权利间关系的基调,并能够在“统合”分权规则,平衡各种权力(利)关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8.
尽管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具有正当性,但对这种限制本身还应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再进行限制。在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教义学理论指导下,将现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置于合宪性框架下接受逻辑检视和规范审查:在形式维度,其有诸多规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实质维度,其亦不能全部符合比例原则。鉴于此,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调整,在观念上有必要更新传统的公安部门观念,充分发挥宪法的统摄和指引作用;在规范补正上需严格落实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同时实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化及比例化构造。  相似文献   

9.
基本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基本权利干预(侵害)。鉴于基本义务的前国家属性,各国对基本义务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及是否承认具有宪法界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基本义务须受法律保留原则及宪法约束已成为通说,具体表现为义务法定,适用比例原则予以审查。惟基本义务具有宪法位阶,其自由主义内核又使其与基本权利干预(侵害)适用的法律形式保留具有差异,而是适用强化法律保留。强化法律保留的实质是在明确立法权受宪法限制的前提下,由唯一具有民主正当性的立法机关保留义务法律的制定权,义务设定须以法律形式作出,禁止授权行政机关为之。  相似文献   

10.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涉监察立法目标能否实现这一重大问题。《监察法》作为规范监察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处置权配置勾勒了初步的框架,即处置权行使的独立性、处置类型的法定化和处置效力的强制性。处置权配置应遵循权力有限与职能分工原则,以能否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是否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为考量因素。从权力配置模式看,处置权在立法配置中呈现出了集权与分权、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权力对抗与权力协同等三组模式的融合。在运行依据上坚持职权法定、在运行形式上坚持正当程序、在处置方式上坚持处置的独立性与协同性,共同构成了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规范化运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高校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其管理权源于高校自治.高校自治是宪法上学术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为维护学术质量,学术性的管理规则无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高校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规定,但规定需符合学术目的.纪律性的规则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2.
法律监督源于对苏联检察制度的学理概括,其本意是将检察机关赋予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担纲者的使命。由于一般监督权乃是法律监督权的核心,自1979年这项权力划离检察机关之后,整个法律监督权的运转就显得非常薄弱,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完全倚赖纪委的"双规"措施。所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予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乃是无奈中的必然,也是统一反腐、法治反腐的大势所趋。不过,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能否有效实施关系着国家法制的统一程度,任其不断消弱绝非明智之举。是故,就应当再次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强化公益诉讼权的运用,保留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推进检察一体化的进程,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来重振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正确认识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是当前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宪法基本权利应当具有直接效力,这种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最高效力和法律权利的基本属性,它具有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和可诉性的特征。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有3种基本表现形式: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基本权利的普通法律具体化、基本权利的直接适用和对基本权利的司法解释3种途径来完成。  相似文献   

14.
美国的联邦制是建立在联邦宪法中对联邦和州两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之上的。联邦的一切权力必须以宪法第1条第8款为依据,即征税、借贷、制币、国防、宣战、州际贸易、设立邮路、制定入籍法、破产法、版权法等17种权力。与此相对,各州行使的是"保留权力",即宪法第10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从宪法中对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所使用的不同表述方式看来(一为列举,一为保留),联邦的权力受到很大局限,只限于一些特殊的、明确列举的事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第1条第8款的灵活解释,联邦实际上得以在非常广泛的领域内行使权力。  相似文献   

15.
柳飒 《求索》2012,(8):232-234
近代基本法中的权利规范仅仅是纲领性的宣示,其原则式的规定需要下位法予以主体、程序、处罚等方面的配制,同时,近代基本法对基本权利大多采"依法律保障"的模式,实证法律成为公民法定权利的实质规范,直接决定着公民实有权利的享有程度。如此一来,当权者往往把实证法律作为桎梏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对权利和自由"莫不限之以法律"。在这种国家导向的权利立法模式下,传统法文化完成了对现代宪政主义的重构。  相似文献   

16.
警察武力使用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问题,因此需要法律规范来统制警察武力的使用过程。以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视角,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地区警察武力使用在法律规范体系、概括授权条款、比例原则和警用器械的立法规制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大陆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一种借鉴和动力。  相似文献   

17.
刘朋  丁少芃 《求索》2012,(2):153-155
自2003年起,意大利最高法院遵循在私法中贯彻宪法原则的理念,提出"以宪法为导向"的解释方法,恢复了《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在非财产损害赔偿领域的基础地位,得到了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支持。"生存损害"理论的衰落和"损害待证"理论的确立实现了保护受害人与防止责任泛滥的平衡。借鉴意大利司法改革的经验,我国未来《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宜通过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确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中"人身权益"的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受损权益分析与损害后果考察的动态平衡关系。特别地,刑事案件受害者以及人格利益物品所有者的精神利益应予保护。  相似文献   

18.
《公安研究》2010,(3):91-92
刘志刚在《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相似文献   

20.
马志强 《理论月刊》2012,(1):110-11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也是法律选择的方法,其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一定会与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出现为识别冲突的解决注入了新的活力,而识别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意志,但不能将二者绝对对立,也不能理解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地位绝对高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采用冲击了反致制度,也使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逐渐失去意义。在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关系的领域,外国法的查明是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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