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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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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奸犯罪案件运用诱惑侦查的条件是:案件的系列性、再次发案的极大可能性、作案时间、地点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对强奸犯罪案件诱惑侦查中如何设置诱饵、实施诱惑侦查中如何做好对诱饵人身安全的保护、如何把握好诱惑侦查行动的合法性界限、如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当场抓捕等诱惑侦查的策略方法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诱惑侦查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无被害人犯罪、现代高隐秘性高组织化犯罪和其它复杂性犯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非常高的实践价值。诱惑侦查由于其本身存在的"道德悖论"和"道德两难"的现实困境,遭到了来自诚实性和正义性的道德质疑。因此,只有增强诱惑侦查的道德审视,对诱惑侦查的诚实性和正义性诘责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找到消解其质疑的方法和手段,才能使诱惑侦查在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发挥更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相似文献   

4.
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诱惑侦查在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诱惑侦查不仅包括合法形式的诱惑侦查,还包括"警察圈套"或"犯意诱发型"非法侦查形式;狭义的诱惑侦查仅仅是指"刺激侦查",或称"机会提供型"这种合法的侦查方式。广义说更加符合我国对于诱惑侦查一词的用语需要,其内容涵盖也更加全面。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作为破获重大隐蔽性犯罪案件行之有效的一种侦查方式,突破了传统侦查方式的限制,适应了应对当前犯罪的需要,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效益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空白,使得诱惑侦查与生俱来的弊端一再呈现。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所以是非法的。对诱惑侦查应规定其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8.
对于毒品犯罪,中国香港及澳门在法律上均允许警方采用侦查诱惑,借以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他们通过法律形式严格的规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及出庭作证与豁免起诉制度。诱惑侦查在中国大陆早已为侦查实践所采用,在审查认定特情人员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毒犯的犯罪主观故意问题及特情介入贩卖毒品案件侦查的既遂、未遂认定问题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9.
诱惑侦查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所以是非法的。对诱惑侦查应规定其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10.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至于我国相关规定中所阐述的特情诱人犯罪的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理智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严格限制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措施的实施,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自由大宪章地位。  相似文献   

11.
涉枪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当前形势下,上海涉枪犯罪的特点:涉枪暴力犯罪案件日趋增多,恶性程度加剧;涉枪犯罪多与流氓恶势力犯罪交织,涉枪赌博犯罪更趋突出;诸多不法商贩通过互联网及物流渠道兜售非法枪支,使得涉案枪支的来源具有多种渠道且涉案枪支类型繁杂等等.因此,公安部门必须加大对涉枪犯罪的惩处,清查收缴社会上流散的枪支,加大对枪支运输途径的截留查处,加大对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彻底消除涉枪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13.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各国和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共同立场,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规定在周延性和明确性上不一致,罪名安置的章节位置不完全一致,所设立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也不一致.我国立法应该增设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行为或者新的类别,合理安排章节位置以及促进刑法典、附属刑法之间刑事责任的协调化.  相似文献   

14.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对于"贩卖"二字的理解则各有各的不同。综合归纳,人们的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从是否要有牟利为目的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指是否既要买进又要卖出的才叫贩卖。贩卖毒品一词的"贩卖"在目的性方面必须是有牟利目的,在行为方式方面可以是"买"、"卖"或者"买进后卖出"。  相似文献   

15.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口流动加强,农村房屋买卖活动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耒作出明确规定,使该问题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诸多争议。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和地少人多的矛盾,决定了现阶段必须实行严格的土地法律制度,一户农村村民只能占用一处宅基地。为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确保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性,要求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基于不动产房地一体的关联性,农村房屋流转亦应属于法律禁止之列。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应立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6.
试论非法制贩枪支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制贩枪支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主要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私自制造、贩卖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非法制贩枪支是“黑枪”的主要来源。也是非法枪支流向社会的重要渠道。当前,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具有团伙化、网络化、分散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情报先行、情报导侦”的理念、通过获取情报、加强阵地控制,实施控制下交付等手段来侦破案件,打击制贩枪团伙,端掉制贩枪窝点、收缴非法枪支,以有效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程序法上,卧底侦查必须遵循特有的程序法则,卧底警察在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应该从多方面进行评价。卧底警察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但在刑事诉讼中,他们的身份保密与上述角色必然存在冲突,卧底警察拒绝出庭作证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法治国家要求的明确法律规定是卧底侦查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赖以存活的土壤。  相似文献   

19.
传销违法犯罪组织形为营销企业,实为诈财机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扰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素有"经济邪教"之称。近年来,各地相继在打击传规犯罪中取得显著成效,但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有些地区甚至十分严重。必须深入剖析传销的边界、法律规制,侦查、协作困境等问题,探讨推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直销监管、健全法律法规等完善之道,进一步提升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成效。  相似文献   

20.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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