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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某女,58岁,某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他人用拖把的不锈钢管状杆戳伤左侧面部。当日至当地医院就诊,查体见左眼眶外侧有约2.5cm×2.5cm圆形皮肤裂伤,外侧伤口深达骨质,已清创缝合。以"左眼眶外侧皮肤裂伤"收入院,给予抗感染、活血化瘀、对症处理等治疗10d。伤后3个月行法医学鉴定,查体见左颧弓处(左耳屏前)有5.9cm×0.1cm闭合线状瘢痕围成的球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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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外力作用引起的脊柱过伸、过屈或过度倾斜,致椎骨脱位或椎骨、附件骨折,移位的椎体或突入椎管骨片,可压迫脊髓或马尾,使之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脊髓震荡、脊髓挫伤、脊髓断裂,经治疗可痊愈或遗留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截瘫。笔者在法医检案中应用核磁共振技术(MRI)对11例脊髓损伤预后及损伤程度进行分析,其结果如下:1资料分析1.1一般资料本组11例脊髓损伤中,男性8例,占72.7%,女性3例,占27.3%,年龄18~60岁,平均年龄40岁。1.2致伤物及损伤部位本组案例均为闭合性脊髓损伤,间接暴力损伤9例,占81.8%,其中汽车急刹车致伤5例,高处坠落损伤2例,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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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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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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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2015,(5)
目的探讨眼外伤评分(ocular trauma score,OTS)在机械性眼损伤视力预后评估中的应用价值。方法对411例机械性眼外伤(449眼,其中闭合性眼损伤317眼,开放性眼损伤132眼)进行OTS(以就诊初视力分级、眼球破裂伤、眼内炎、贯通伤或穿通伤、视网膜脱离、相对传入性瞳孔阻滞为评估指标),比较本组资料实际终视力比例与OTS标准终视力概率的差异,分析OTS分级与终视力之间的相关性,并对眼损伤的不同类型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实际终视力比例与OTS标准终视力概率分布相比,除OTS-3级有所差异外,其余各级均无明显差异。实际终视力与OTS分级、OTS总积分均呈线性相关(r值分别为0.71、0.73)。开放性眼损伤往往较闭合性眼损伤评分低、预后差,其中眼球破裂伤较眼球穿通伤预后更差。结论对眼外伤伤情进行OTS,可为法医学视力评估提供较为可靠的预测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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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随着CT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颅内出血的诊断越来越精确,少量出血即能作出明确诊断。《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而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对蛛网膜下腔出血却没有明确的条款,而且难于参照其他条款。本文作者就此问题作了认真的分析和对比,认为确诊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且伴有神经系统相应症状时,应评定为轻伤,其合理性供同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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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潘良胜,张正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430015)近十年来,临床法医活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发展十分迅速,就我市来说,已经开展法医鉴定的机构多达五十多处,部门涉及公、检、法、医学院。此项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法医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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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Emissoncomputedtomography)中文为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目前通用的ECT是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仪,简称SPECT。过去或现在X线检查一直是诊断骨折的主要手段,但在一些特殊部位(如胸骨、腕骨、跗骨、肩胛骨以及老年或骨质疏松的椎体及其附属结构、近端股骨等)的创伤和骨折在最初的X线片上很难被发现,且对椎体压缩性骨折是陈旧性或是新鲜性的鉴别也相当困难。而ECT则在这方面较X线具有显著的优越性。1案例例1颜某,女,50岁。2000年2月10日在家中被他人推倒,胸椎损伤。X线片示T12前缘压缩>1/2。3个月后被告人提出1998年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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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伤者身上同时有多处损伤或者多种损伤,这时的鉴定就不能仅采取简单相加的办法,而应根据各有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累积法进行鉴定。1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应用由于各处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我国的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各部位创伤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和肢体的软组织创伤就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同样长度的创伤,在不同的部位就可能构成不同等级的损伤。而在实践中又常常见到有的受伤者身上不同部位有多处损伤,有的甚至是不同性质的损伤(指钝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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