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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在自然和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在刑法上也有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与果的联系,它以客观存在着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两种现象为前提,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所引起,二者缺一,则无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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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共同行为作为一个总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将总原因所引起的后果不管有几项或涉及几个人都看作是一个结果的话,那么共同侵权因果关系就表现为一因一果。总原因是由众多的个别原因构成,这些个别原因,即个别行为,相互以某种方式联系,相互配合,难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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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一九八三年第一期载程康彦同志《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文(以下简称《程文》),提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人对此不敢苛同,提出己见与程康彦同志商榷.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原因和结果这对哲学范畴之间的关系,它是指这两种客观存在着的现象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一种现象的存在,对另一种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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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中有无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论不科学。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一、因果关系须具有质的同一性。在万事万物错综复杂的现象中,作为因与果这两个现象,必然存在着内在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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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存在于不作为与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可分为起因性因果关系和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两种。对于具有起因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 ,不能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具有防果破坏性因果关系的不作为犯罪 ,应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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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尽管社会现象有它的错综复杂性,但它们之间总是有着内在的相互关系。如一种现象的产生,又引起另一现象的出现。这种前因后果就是人们常说的“因果关系”。客观事物的这种相关性就使得从犯罪的结果揭露罪犯成为可能。不过,我们初学法律的人必须记住:刑法中的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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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某种先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的原因、结果的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经验的现象的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并非价值的/法律的因果关系,而是论理的无价值的认识概念。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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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既可因人格侵权行为引起,亦可因财产权益受损害而引起,对前者的赔偿是必须的,而对后者的赔偿须斟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常因个人人格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受阻却;因果关系具有一因多果、因果反应持续时间长和原因具有社会性等特点;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判断过错的有无及大小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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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因果关系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到底应该采用哪种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但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通说。传统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都是建立在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念之上,即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制约关系。这种学说严格区分原因与条件,认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着决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的,称为原因;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只起一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联系的,称为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成立因果关系。这两种侵权行为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但它们在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大多为一因一果,即一一对应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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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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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中由于多因一果,难以确定污染源,或者因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期,难以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疫学因果关系,根据污染因子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布消长规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疫学因果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判断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的最后手段,而非常规性应用方法,并允许被告人提出一定的出罪性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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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保险法运用“近因”理论对一因一果及“链状”因果关系探讨较多,其本质是寻找“有效的和居支配地位的原因”.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多项近因”,因果关系呈“伞状”特征.对于“伞状”因果关系下的保险责任问题,借鉴“原因力”规则是一种新的路径.具体适用时需根据原因力大小,将“伞状”因果关系细分为“复合原因”、“并存原因”和“混合原因”,再按照“绝对比例”规则,并与举证责任分配相结合,来解决是否赔付及赔付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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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果关系又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学者们的一个难题。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目的上和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违法行为还是过错、还是加害行为,是学者们一直在探讨而且远远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因与果的关联性方面,相当因果关系比必然因果关系更为合理,但也不能完全解决个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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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和范围 因果关系错误包括哪些情形,或者说它的范围有多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有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预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因果关系发展的实际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或者是其最初的行为虽然未造成预期的危害结果,但他误认为已造成,因而实施了另一行为,实际上是另一行为导致了预期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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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整体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体系由第11条与第12条组成:第11条以累积因果关系为特质,强调“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实然地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这一损害,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及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规则;第12条以部分因果关系为特质,调整除第11条以外的其他所有“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第8条至第12条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数人侵权体系,在适用时,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顺位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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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费实际上已被纳入了判决赔偿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就当前审判实践来看,律师代理费不宜作为胜诉方损失予以判决赔偿,理由如下:一、律师代理费的支出与致害人致害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与损害结果的相互联系。一个原因,会产生一些结果,而这些结果又作为原因,又会产生另外的一些结果,也就是说一组因果关系具有多个链条。比如,汽车被损坏,首先是汽车本身价值的损失,这是因果关系的第一个链条;汽车受损导致汽车停止运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这是因果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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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论述了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并对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做出了相关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