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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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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蕊 《法制与社会》2012,(35):264-265
近年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案例越发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持有的物价认证中心的定损结论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该结论剥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在保险车辆损失定损权的归属问题上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相持不下,由此导致许多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保险单上的笔误不得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未保全第三人之财产不是保险人拒赔或扣减赔款的理由;保险人未及时赔付被保险人损失,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汇率损失和巨额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相似文献   

3.
《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4.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索权,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投保利益的损失后,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其性质而言,与债权法中的代位权有着较深的渊源关系.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  相似文献   

5.
伍坚 《法学杂志》2012,(4):74-78
在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施救义务。被保险人应主动履行施救义务,如果保险人就如何施救给出指示,被保险人应遵照执行。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补偿,但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保险人对由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负赔付责任。  相似文献   

6.
《法学杂志》2012,33(4)
在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施救义务。被保险人应主动履行施救义务,如果保险人就如何施救给出指示,被保险人应遵照执行。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补偿,但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保险人对由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负赔付责任。  相似文献   

7.
保险制度是商业贸易的产物,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分散风险,即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在承保风险范围内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实务当中,时常出现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得不到救济补偿的情形,因而确定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保障,也影响着保险人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本文旨在论述实践中保险责任开始的界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争议,从而提出完善保险责任规定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条即关于减损费用之规定,其立法意旨主要是规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防范责任和保险人为此所支持费用的责任①。  相似文献   

9.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
邢海宝 《法学家》2000,(3):49-56
一、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推定全损制度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而根据推定全...  相似文献   

11.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13.
保险契约为诚信善意契约,当事人互负信赖义务。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之通知义务,即为其履行信赖责任的方式之一。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乃不真正义务,其具有减轻损失,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之良善功能。故被保险人应于合理时间内或损害发生后通知保险人;反之,若保险人受到损害,其得请求减免责任,以此调和双方利益之平衡,实现保险制度之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15.
沈森宏 《法制与社会》2011,(23):292-293
在车损险保险理赔中,由于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事故车辆损失认定的归属权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牢牢掌握定损权,被保险人处于劣势地位,依法成立的独立评估机构也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是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保险理赔的一个案例,对事故车辆定损问题做粗略的探讨,以期为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提供实质性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英美保险法之禁止反言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入在先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相信其不会行使解除权或抗辩权,则法官不应支持保险人此后解除合同或抗辩的规则.禁止反言要求保险人"外观知晓",并要求被保险人存在对保险人行为的信赖和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禁止反言也要求保险人具有明确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合同存在无效仍然收取保费、交付保单;保险代理人就合同有关问题错误解释或对投保单作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请求或依协议应为一定行为,其未为却告知被保险人已为;保险人提出保险建议等.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会产生被保险人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第三人索赔的情形。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是否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风险和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面临双重索赔的困境。  相似文献   

18.
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融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为一体 ,投保人善尽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 ,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及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者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原则上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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