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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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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2.
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地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尝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主张建立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一般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3.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生态环境本身遭受的损害。但纵观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中,并未有明确的生态损害概念、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主体的规定,这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积极弥补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法律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权利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5.
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的诉权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显露出缺陷与不足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海洋污染已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害 ,却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诉权理论与诉讼实践上的链接缺失 ,使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救济。对该类纠纷 ,应对“利害关系”作扩大化解释和对起诉资格进行放宽。作为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本文认为应分三个层面 ,一是与污染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具有海洋管理权能的行政部门 ;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侵权公益公诉。这三个层面共同担当起缺失的守护神——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  相似文献   

6.
在生态修复的实践需要日益突出、自然学科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地方立法趋于丰富的时代背景中,关于生态修复制度的基本研究却处于阙失状态。对生态修复制度的核心概念、法益、制度边界、义务主体、实现路径的基本研究是探讨制度构建的学术地基。生态修复制度核心要义在于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要求受益者对污染行为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而造成的生态失衡承担恢复、修整并使之实现良性循环完善,达到这一核心要义必须采取预防性、社会化、公私兼济的环境法律应对。  相似文献   

7.
对京津冀地区法院2015年至2019年受理的6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进展,受案数量明显增加、受案范围不断拓展、案件原告主体多元化、案件被告类型广泛、诉讼请求满足率高、多种责任形式救济全面以及"支持起诉"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是,在案件总量、社会组织诉权实现、环境损害修复金的管理使用和调解程序的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反思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废水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污染事故。此次污染事件凸现了不少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中的缺失。我国应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相似文献   

9.
文章通过对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该中心成立以来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的修订,以非对抗性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对有关县市和部门的生态文明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帮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贵阳市当前环境共治的现实及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0.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生态修复问题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但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一直以来都不明确,主要存在类型不全、责任范围过窄、责任分担不清,监督不严等问题。可通过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人范围、确立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机制、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监督制度等方式构建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制度,以期有效落实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与完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基础二元性和法律目的一元性。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目的一致但理论基础有别,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类型。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而言,强化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制度整合是核心趋向,把握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多元角色则是关键抓手。  相似文献   

12.
船舶油污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含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赔偿主要受国际公约调整,但在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责任限额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以便于澄清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2017年我国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依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法律制度和程序等亟需完善。通过研究2017-2022年检察机关原告地位确立以来的361份判决书,发现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不少问题:案件线索来源有限、调查方式无刚性保障、检察机关内部专业人才不足以及环境修复资金不足。因此,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先诉权。同时,推广卫星遥感实验室、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使用,并探索政检合作新思路。建设“环境+司法”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环境修复方面,从根源遏制违法主体的行为以创新性方法拓宽环境修复资金获取渠道。  相似文献   

14.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多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来源、性质及其实现途径,理论及实务中均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权利,兼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金请求的双重属性,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与非诉讼两种途径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15.
课题组通过实证调研了解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是平武法院非常有特色的一类刑事案件。该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可以简单地描绘为:邀请更多主体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互动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被告人与林业局等部门以"和解""合作"的方式(包括通过被告人补植、林业局等部门监督执行的形式)影响诉讼结果。这样,不仅能够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又能实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达到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和恢复环境生态的目的,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对照西方恢复性司法和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课题组认为它是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创造性在于其不仅仅有法院的积极主导,更有环保部门等主体的实质性参与。  相似文献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对落实“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仅依赖以磋商和诉讼为基础建构的二元纠纷解决制度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需要,并且该制度用于办理标的额较小、事实理由比较单一的案件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弊。因此,应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解决制度,为后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的损失”也具备了权利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受害人,还包括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权。在迂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权利主体方面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法律上的障碍是明显存在的。  相似文献   

18.
以法治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民主性,对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有突出优势。应当以实施环境风险评估、推行污染治理合同服务、落实政府环保职责、开展环境损害赔偿为切入点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增设“环境风险评估”专章,对环境风险评估范围、实施和效力等作出规定。应当推进污染治理合同服务立法,利用社会力量治理污染。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增设“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专章,从而落实政府的环保职责。应当在《环境保护法》增设“环境损害赔偿”一条,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告、诉讼请求、证明责任、赔偿金的使用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9.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需求。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中国不妨借鉴并调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扩宽消费公益诉讼中确认请求的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  相似文献   

20.
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的试点及推广之初并没有受到同等重视,在文本规定上也呈现出先天不足的短板。但随着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各地法检机关就如何实践该类诉讼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面临刑事管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欠缺、诉前公告程序的设置有悖于办案实践、损害赔偿的数额超越法定范围三重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刑事管辖受制于文本、实践及考评机制,诉前公告程序包含充分法理支撑之误认,损害赔偿肩负"损益相抵"与预防犯罪双重使命。为此,应当从完善刑事管辖制度、诉前公告程序法理支撑之否认及废除、构筑体系化与规则化的赔偿范围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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