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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2.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对于联营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作了专门的原则规定。本文拟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对联营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特征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一、联营法律关系的由来与发展联营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走上我国的经济舞台,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后开始的。  相似文献   

3.
<正> 所谓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专业化协作的需要,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联合经济组织,以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分享利润和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联营这一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的产物,是横向经济联合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存在于联营法律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联营的分类。对于联营的分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不说理论界所存的分歧,仅就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联营分类也各成一体。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分类,即是国务院经济法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分类和《民法通则》中的分类。前者将联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类型(第二条),后者则将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11)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营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企业经济联合对调整经济、改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联营的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备,致使联营纠纷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为数较多的半紧密型联营中显得更为突出。半紧密型联营(有的亦叫合伙型联营)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早在罗马法时就有关于合伙的规定。但是早期合伙,主要是个人合伙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由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发展为法人之间的合伙,从而促进了合伙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一、企业联合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企业联合是随着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而来的必然产物,故可溯及到80年代初出现的横向经济联合。我国的企业联合最初以“联营”的形式出现。但“联营”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其内涵或范围远比“企业联合”泛得多。“联营”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各类经济实体要求突破原有纵向经济体系,独立自主地投入市场经济运转机制中的主观倾向。在“联营”这一模糊的大前提下,我国的横向经济联合确实得到了很大发展。然而,对于这一迅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理论与立法上始终未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城市全民昕有制企业(下面简称工厂)和市郊集体所有制单位(下面简称农村)的联营已成为新形势下经济联合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农村拥有土地,工厂有技术、设备和资金,但缺乏扩大再生产的场地。这种新的经济联合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联营中如何使用土地,这是当前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有它的特殊性。我国宪法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都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是,目  相似文献   

7.
假联营真借贷是企业之间,为了达到借款目的,利用联营合同形式,进行非法借贷的活动。从目前经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二种形式:一、以协议载明一方出资金,一方进行生产经营。出资方不负任何风险责任。期满后,借款方归还本金,并付给出资方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效倍的所谓“联营利润”.这种形式的假联营,期限一般很短,长则一至数月,短则数天。二、借贷双方先行签订明暗两份协议,一真一假。订立假联营协议的目的是规避法律之禁止性规  相似文献   

8.
何蔚  左勇 《法制与社会》2012,(26):197+199
按照百度里面的解释,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这种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里会经常出现.例如某企业在获得某品牌的正式授权后,与某商场签订《专柜经营协议》,便成为以联营联销模式与商场合作的“第三方”中间商.但这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因为某企业作为“第三方”中间商,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将假冒(质量可能不一定差)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混在里面一起销售以牟取暴利.本为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10.
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审判联营案件,必须首先弄清联营案件的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效力、诉讼主体、经济责任、债务承担以及法律政策的适用等问题,而明确联营公司的属性,又是弄清这些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之间,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在经营上的联合,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基本属性,又有其独创性。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联营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联营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2.
(一) 目前我国联营企业的性质和联营形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性质上看,有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也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就联营的形式而言,大体可归纳为构成法人的联营、构成合伙的联营和仅为合同关系的联营三类。对于上述性质、形式各异的联营企业在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情况下,究竟哪一种性质和哪一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可以宣告破产,而哪些联营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人们的观点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就企业性质而言,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才存在破产问题,而非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间的联营都不存在破产问题。理由是: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目前企业联营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企业发展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企业联营纠纷和联营企业的解体正呈上升趋势,有的企业在联营合同中订立利润保底条款,有的联营合同缺乏主要条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发表下列一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与法人联营分别列于“公民”一章和“法人”一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合伙形式——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这种合伙,既不属于个人合伙,又不属于法人联营,因而在民法中地位不明确。笔者认为,公民与法人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应予确认,这种合伙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公民与法人合伙是指公民与法人作为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形式。它为完善我国经济体制,丰富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建立  相似文献   

15.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16.
析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它的出现对打破条块分割、改革以纵向隶属关系管理经济的旧体制结构,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重新合理组织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三十条”)中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按照这样的要求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7.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公司的规定》。我们认为,围绕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调整,应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经济联合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确立联营关系。联营合同是由参加联合的各方为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或联营章程)。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联营合同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这些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运输、  相似文献   

18.
目前,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营活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横向联营和给予这种联营以法律上的保护,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法规对联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财政部1983年《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哪些财产可作为联营投资项目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联营投资。这条规定就为企业将自己的工业产权进行联营投资投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所要讨论的工业  相似文献   

19.
董文蕙 《法学》2023,(12):87-103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范围包括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却被不当扩张适用,加剧了对合规改革的质疑,应以“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概念来框定其合理边界。单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齐备了单位犯罪的行为要素和意志要素,但刑法规定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犯罪;双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具备单位行为法律外观、组织体致罪缺陷和欠缺单位意志的自然人犯罪。涉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虽无刑事责任却需承担组织体责任,将其纳入“刑行一体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欠缺单位不法行为并不存在组织体责任,不应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因而在涉案企业主动请求和企业有强制性合规义务的情形下,应允许例外考量。涉案企业合规作为“强制的自我规制”蕴含着“权利-权力”之法权结构的冲突和平衡,因此需警惕制度滥用。实践中任意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将企业合规激励效果不当转移分配至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责原则,使合规不起诉变异为放任主义的替代措施,损害了刑法权威,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20.
一、名词解释题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股东就其认购股份资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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