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第1章 总则 第1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联邦统一集中的机关体系。它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在联邦的领域内对遵守联邦宪法和执行联邦现行法律实施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还执行联邦法律赋予的其它职责。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统一性联邦中央集权机构系统,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对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现行法律执行状况及俄罗斯联邦宪法遵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3.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签署,于1992年1月17日公布的。一、关于检察机关任务的现定《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任务和活动目的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  相似文献   

4.
吴玲 《中国司法》2004,(4):89-91
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相似文献   

5.
王树义  颜士鹏 《河北法学》2006,24(2):127-130
建立完善、有力的生态法律监督机制,是保障生态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俄罗斯自独立以来,在法律监督方面不仅继承了前苏联的先进做法,而且根据国情又不断地加以创新.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作为俄罗斯法律监督的主要国家机关,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所起到监督作用是全面的、深入的.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进行生态法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具体领域,专门的自然保护检察院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的作用,以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对生态法实施进行监督的方式做了具体分析,阐述了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在俄罗斯生态法实施中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俄罗斯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2001年11月1日,适值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成立10周年之际,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了隆重的纪念庆典,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扬诺夫、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领导和代表、俄罗斯联邦执行与司法等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7.
阿根廷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制基本上属于英美体制。历史上检察机关曾是法院的组成部分,以后又从属于司法部管辖。直到1994年修改宪法才确定检察院为独立机构,包括经费也单独列支。目前正起草检察院组织法,以明确独立后的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检察官的任命与管理等问题。目前阿根廷检察机关为两级设置,即联邦检察院和各省检察院,两级没有隶属关系。但在各省的检察院内都有联邦地方检察官,负责办理违反联邦法律和属于联邦事务的案件。联邦检察院设总检察长和4名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总检察长领导下分管几方面的工作。其中两名…  相似文献   

8.
立法权: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权力是通过联邦宪法和法律。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国家杜马,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审议批准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本联邦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1.本联邦法调整与确认、转让、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关系,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所有人与其他参与者(包括国家)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且还确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2.本联邦法律适用于商业秘密,不管商业秘密被固定的载体形式如何。3.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依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于该信息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第二条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组成。第三条本联邦法使用的基本概念本联邦法使用…  相似文献   

10.
潘效国 《中国司法》2006,(6):105-106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边防局等统称为“护法机关”。在1998年之前监狱是由内务部主管的,经过改革,划归司法部管辖。一、俄罗斯联邦的刑罚执行机关俄罗斯在司法部系统内自上而下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刑事执行权由其专门行使。《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16条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财产所在地或被判刑人工作地的司法执行人员执行,该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强制性的工作的刑罚执行由司…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