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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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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王健 《法商研究》2007,24(2):104-1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3.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调节机制长期被排斥,因此,经济学尤其是产业组织经济学没有发展的空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不长,程度不高,市场的力量仍然受到较多的禁锢,经济学在中国的发育尚不成熟.考虑到中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现状以及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的现实,本文认为,中国可以就反垄断私人执行采取总体上逐步放松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王健 《法律科学》2007,25(4):104-111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仅规定了垄断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款不多操作性不强。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概念界定、历史起源进行分析阐述,希望可以为我国今后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法律执行机制是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赋予市场经济主体发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权利,乃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采取直接民事诉讼模式,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监督制度,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9.
王健 《新法规月刊》2008,(4):114-12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过度威慑和执行以及私人执行的滥用两个方面。针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存在的局限性,各国通过立法改良、司法平衡以及行政干预等途径来消除私人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10.
私人执行应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行的主要方式。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主动干预,降低国家权力运行成本,充分尊重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前的平等地位,具有其必要性;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逐渐为企业和消费者所关注和采用,私人执行已具有相当的可能性;经过年几年的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实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消费者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得私人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执行应逐渐从公共执行向私人执行过渡。  相似文献   

11.
王晓明  孙利 《法制与社会》2013,(16):182-183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有利于拓宽垄断行为的救济途径,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被忽略,存在着文化观念落后、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动力不足等困境。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应注重竞争文化的培养、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合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现实社会的需求所致,故研究其立法过程十分重要.但是实际上更为重要和艰难的是对该法律实施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3.
法律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徐昕 《法学研究》2004,26(1):18-29
法律执行可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基于法律执行经济分析 ,结合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私刑等社会现象 ,可认为法律的私人执行是阐释私力救济的另一种思路 ,而提升私人执法的作用将成为法制变革的方向。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应保持平衡、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立法的最新成果 ,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如何执行该协议第 4 5条 ,是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案例考察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 ,产品责任法律领域的某些理论可以借鉴 ,用以说明因特网服务供应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侵犯著作权承担责任的问题 ,可得出的结论是 ,只有当第三方通知其登载的内容侵权 ,而该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采取行动时 ,因特网服务供应商才应对此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苏欢 《法制与社会》2011,(24):119-120
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妊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16.
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剌森 《法学论坛》2016,(3):152-160
在反垄断执行同时存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执行系统的情况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共执行的最终意见能否在私人诉讼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效力.美国与欧盟都先后建立了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其主要目标一方面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于维持公私执行的一致性同时节省执行成本.但是对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的质疑也同时存在,尤其是在司法独立以及被告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等方面.通过讨论欧盟的公共执行意见在其后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规则,可为我国统合公私执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剌森 《法律适用》2016,(4):117-121
在反垄断私人诉讼领域,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威慑,特别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除了损害赔偿和定罪率,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都面临着错误的成本,或者因预期处罚偏低而导致个人选择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因预期处罚过高而产生过度威慑进而抑制有效的商业行为。为了实现最优化的执行,错误成本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9.
王盈 《法制与社会》2013,(11):259-260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已取得初步成就,但也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成功率低、案件类型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为了发展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优先理念,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它的特殊性,不能按民事诉讼法或民法的原则去制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历史局限和最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健 《现代法学》2007,29(5):96-102
从理论上说,德国比较重视竞争法的私人执行,但由于立法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限制性解释,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在《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前,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私人执行既没有影响力,也没有决定力。第7次修订后,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多个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以促进和强化竞争法的私人执行;但尽管如此,修订后的竞争法私人执行规定仍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需要将来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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