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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英国内政大臣特丽莎·梅提出一项“反现代奴役法案”,该法案将用以规制所有与现代奴役有关的犯罪活动,更将终身监禁引入此类犯罪的制裁手段中,以加强对于现代奴役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根据新法案规定,英国将设立一个专司“现代奴役”打击的政府专员,负责执法活动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与督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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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英国内政大臣特丽莎·梅提出一项"反现代奴役法案",该法案将用以规制所有与现代奴役有关的犯罪活动,更将终身监禁引入此类犯罪的制裁手段中,以加强对于现代奴役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根据新法案规定,英国将设立一个专司"现代奴役"打击的政府专员,负责执法活动并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与督导。骇人听闻的现代奴役案曝光英国当地时间2013年11月21日,伦敦警方公开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现代奴役案。这一案件可谓英国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一起奴役案件。据伦敦警方所发布的消息,警方于10月成功解救了三名至少遭到囚禁30年以上的女子,其中一名被害人甚至从一出生即遭到囚禁并奴役。三名被害女子分别为一名57岁的爱尔兰人、一名69岁的马来西亚人及一名30岁的英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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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印尼男子雷诺哈德·西纳加因在英国曼彻斯特市对48名男子实施强奸或性骚扰,受到英国警方共计159项性侵犯指控。在4次审判后,西纳加于2020年1月6日被英国法院判处30年监禁。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说法,法官裁定西纳加被判终身监禁,至少服刑30年。印尼留学生变性侵恶魔据报道,西纳加是一名来自印尼的留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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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球反海外贿赂工作持续加强,英国、俄罗斯等大国相继通过反海外贿赂立法,全球执法行动规模和数量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反海外贿赂出现新的趋势。反海外贿赂立法网络逐步完善2011年7月,英国《反贿赂法案》正式生效。法案被称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贿赂定义宽泛。规定了四种犯罪情形:给予、承诺或主动提出贿赂;请求、同意接受或接受贿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以及商业组织未能阻止贿赂(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二是管辖范围广。法案适用于部分业务位于英国的所有公司,无论主营业务在英国还是在境外。三是惩罚措施严厉。个人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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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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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57-64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将为最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将来立法上废除了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发挥其作为配套措施的积极作用。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罪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与刑罚目的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立法是对刑法理性的侵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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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雄是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至今被控的最高级官员,检方指控其犯有20多项重罪,其中严重失信罪刑罚最重,可判处终身监禁或20年监禁。(图/MyPap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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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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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态势,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这给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种恰当的死刑替代方式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引进作为死刑替代的现代终身监禁制度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影响,并阐述了包含终身监禁的刑罚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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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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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并且人们往往会把债务人监禁等现象看成是文明化与基督教性格进化的远古的野蛮习惯。但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即使历史承认了产生债务人监禁的一般法则,那么认为债务人监禁是不间断衰弱的习惯这样一种想法也许是值得怀疑的。债务人受迫害的现象直到本世纪前半叶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至少,在本世纪债务人监禁仍在美国、英国广泛存在,债权人则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利用了这一点。债务人监禁的问题不仅仅只与历史学家相关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法律文献的调查所证明。纵观历史,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债务人不能返还债务,都被看成是罪恶并对之加以了处罚,或者为了强制返还债务而设置了债务拘禁和债务人监狱制度。债务人监禁制度,就是在英国和美国一直到近年也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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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没有设立终身监禁之刑罚,因而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缺乏过渡刑,而其可以适用死刑的个罪过多。应该把非严重暴力性质的犯罪的个罪中不再设立死刑,而代之以终身监禁,以减少死刑的适用,保障人权和适应国际司法协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