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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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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翔 《河北法学》2008,26(2):127-131
环境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其审理结果不能仅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性要求,还应当满足社会的公正性要求,这要求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专属管辖。虽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民事诉讼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但实质上已在实行专属管辖。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对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作出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为四大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的地域管辖,就是规定按国家行政区划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四种:即一般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民事诉讼一般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管  相似文献   

3.
《法学》1993,(11)
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删除旧法中特别管辖优于一股管辖的规定是正确的。但直接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规定在特别管辖中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按照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公认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管辖是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特別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我国现行立法则混淆特别管辖与一般管辖的界限,造成了管辖  相似文献   

4.
民事地域管辖:理念的转换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翔 《河北法学》2006,24(2):93-97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制度是以法院为中心设置的,已经不适应民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随着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地域管辖制度也应进行调整,即按照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完善专属管辖制度和任意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繁杂、含糊不尽合理,三种地域管辖关系混乱,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法院之间也时常发生管辖争议。因此本文在科学界分三种地域管辖的关系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改造。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国司法》2004,(6):94-96
六是区际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区际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后,有很多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处理的,特别是司法协助问题。只有规定相应的区际民事诉讼程序才能解决。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是否应规定基本原则: 有的代表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几项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容易造成混乱,所以最好不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9.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  相似文献   

10.
略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结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略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结构赵钢一、引言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简易程序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之立法意旨显然在于通过简化普通程序中...  相似文献   

11.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对适一制度的规范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基点,分别就现行立法管辖制度中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问题给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力求完备周密、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2.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刑事制裁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中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之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对妨害民事诉讼之行为人定罪判刑的实例。海外的一些学者对此规定不甚理解,认为这是“刑、民不分”①由于此问题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亦不很深入,在加强法治、完善诉讼制度的今天,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公民、法人…  相似文献   

13.
合意管辖既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又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合意管辖制度具有着源自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处分权主义的法理基础,正因如此,各国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合意管辖制度。就我国而言,虽然立法中也有关于合意管辖的规定,但其中还存在着合意管辖的案件范围太窄,合意管辖的法院双轨制等不完善之处,亟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廖永安 《法商研究》2006,23(2):7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刘懿彤 《法治研究》2015,(3):133-1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由之前的4条删减为两条,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删除,适用国内编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修改不仅没有使涉外编管辖权的规定得到完善,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本文拟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关于涉外管辖权方面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公约关于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力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民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期被忽视。早在五十年代,我国就有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但在197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却删去了关于起诉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却未作具体规定。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泛、抽象与滞后导  相似文献   

18.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第一审管辖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此外,在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持别规定”中的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则规定了协议管辖,但这一规定只限于涉外民事案件中  相似文献   

19.
李汉昌 《法学论坛》2005,20(3):8-10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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