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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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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彦 《法制与社会》2012,(8):150-151
本文指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建立良性的民事执行长效机制,而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有赖于执行思路的转变,即从法院被动执行、应付执行向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判决债务人主动履行转变。  相似文献   

2.
执行诉讼即在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相对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因此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与否进行裁判。本文指出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正面临向这一执行诉讼制度的转变,而在转变过程中,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3.
现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暴露出越来越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面对中国加入后执行工作的WTO复杂性、高难度性以及执行工作优化性、改革性。这是当前我们应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相似文献   

5.
曹靖楠 《法制与社会》2010,(35):162-163
民事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与否,更加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因而,法院的执行情况备受关注。但我国的执行现状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行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本文认为执行救助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6.
现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暴露出越来越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高难度性以及执行工作优化性、改革性.这是当前我们应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现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暴露出越来越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高难度性以及执行工作优化性、改革性.这是当前我们应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栗峥 《政法论坛》2012,(2):48-59
民事执行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对全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执行的结果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执行困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执行行为与心理的困难,而非结果上的困难。这说明,法院执行效果正在逐步改变执行难印象的社会惯性。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题,我们应当"向外用力",寻找司法之外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原因,注重社会制度与情境的整体调试,破除单纯寻求公权力的绝对控制的理念,实现执行私有化,以"国家简约规制"为框架,授权民间组织或机构参与执行,建立相应监管机制的系统化执行体系,以形成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权、民间组织或社会机构的执行操作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格局,以进一步突破执行困境。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如今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本文以一起新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为视角,并展开讨论分析,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独特见解,与各位同仁探讨,以期对我国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执行解释是指执行法院对执行名义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判断和解释。执行解释对当事人利害重大。执行实践中如对执行解释的基本问题没有弄清楚 ,会经常导致错误执行 ,有碍司法公正、执行公正。对执行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必须认真探究 ,不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1.
黄澍 《法制与社会》2011,(11):129-130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问题所造成的结果,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原因寻求突破,结合分析法院内外部原因,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待破解民事执行难。  相似文献   

12.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治理犯罪要解决报应与预防这两个根本问题。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出发,如何给罪犯以法律和道义上的报应,如何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分别解决了什么是犯罪、如何追究犯罪、如何认定犯罪的问题,然而如何惩罚、矫治与预防犯罪的问题却非上述法律所能解决。刑事执行法解决的就是如何惩罚、矫治与预防犯罪的问题。根据这一立法目的,不仅应着眼于对有罪之人的惩罚与矫治,更应着眼于对无罪之人的预防与矫治,所以,刑事执行法不仅应包括刑罚的执行,还应包括保安处分的执行、刑事保全措施的执行。明确刑事执行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后,辅之以刑事执行权的改革,相信我国会制定出一部体系严密、分工合理、经世致用,领先于世界的刑事执行法典。  相似文献   

14.
英国法院执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难"的问题在英国同样存在,但没像中国那样突出。这与英国法院执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关,也是英国近年来民事执行改革的结果。〔1〕一、传统执行模式及其缺陷  相似文献   

15.
于龙刚 《法学研究》2020,(3):102-122
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16.
张志爱 《法制与社会》2010,(17):133-134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7.
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文章首先对我国目前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指出执行难、执行乱和执行多是我国司法裁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症结。文章对形成执行难、执行乱和执行多的原因作了分析后,着重论述了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赵志超 《当代法学》2024,(1):134-146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202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第204条明确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虽然这两条规定都是实现执行救济的有效途径,但是其救济的渠道不同,所涉及的执行权范围也就不同,由此对应的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也随之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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